索引号: | 001008010002013/2024-11611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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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队(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行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条例》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准确率,保障行政执法公信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台州市黄岩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台州市黄岩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台州市黄岩区统计局 2024年3月18日
台州市黄岩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队(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区统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本单位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不予公开。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统计执法的制度;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救济渠道、救济时限; (六)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七)投诉统计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方式、途径; (八)其他依法需要事前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动出示或全程佩戴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 (三)出具统计执法文书; (四)其他依法需要事中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应当向全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信息; (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三)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四)其他依法需要事后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区统计局应当确定1至2名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审核人员,对所有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内容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中要求应当予以隐去的内容进行处置,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公开合理合法。 第三章 公示的方式、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务服务网、本局官方网站等为主要载体,以现场行政检查、办公场所公示栏、宣传手册等为补充。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情况、抽查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已公示的执法主体、执法机构设置、地址、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制度等事前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调整的,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重新公示。 第十三条 已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公示机关应当自重新作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之日起3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示机关予以更正。公示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有错误的,应当自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错误执法信息,并重新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岩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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