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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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执业注册会计师队伍,引进外来优秀执业注册会计师,加快推进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化、规模化发展,提升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特制订本意见。 一、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支撑 (一)加大行业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培养行业优秀人才,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取得相应证书的一次性给予事务所10万元和个人(以下个人均指执业注册会计师)5万元奖励。入选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一次性给予事务所5万元和个人2万元奖励,取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5万元。取得“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1万元。被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选入全省行业“百名青年才俊人才工程”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1万,同时被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全省行业“百名青年才俊”荣誉称号的,再奖励1万元。 2.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引进行业优秀人才,每年12月底前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新取得相应注册会计师资格并申请成为执业会员后且在本地机构工作满1年的,给予个人奖励1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从区外新引进具备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的人员且在该机构工作满1年的(不含成立时的初始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各奖励2万元。对符合人才购房补贴等资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另按照《台州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23]38号和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担任财政部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类别委员会委员的,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聘任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担任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一次性奖励2万元。担任台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力度。 1.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安排财会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机构内实习,实习期满申请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就业,正式工作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实习的会计师事务所1万元/人的实习期奖励;“985”“211”“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再给予实习的会计师事务所1万元/人的实习期奖励。 2.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在同一次考试取得专业阶段六科合格成绩的,一次性给予个人1万元奖励。 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 (一)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专业水平,增强服务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级。 1.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安排财会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机构内实习,实习期满申请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就业,正式工作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实习的会计师事务所1万元/人的实习期奖励;“985”“211”“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再给予实习的会计师事务所1万元/人的实习期奖励。 2.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在同一次考试取得专业阶段六科合格成绩的,一次性给予个人1万元奖励。 (二)鼓励执业质量良好、治理机制科学、发展势头良好的区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区设立总部机构。 对新引进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外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达到12人以上,且年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的,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分三年平均予以兑现;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按第一年场地租金的30%补助,限额每月补助2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每年不超过15万元,连续补助三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购买的办公用房转让或出租,不得将所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用途。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在黄岩范围内变更执业机构的不计在内。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达到以上要求并享受以上奖补政策后,另外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鼓励执业注册会计师开展专业理论研究 鼓励执业注册会计师加强理论研究,对执业注册会计师专业论文在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中注协、省注协、市注协)主办的论坛(大会、征文)活动上获奖的,每篇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完成省、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课题结题的,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0.3万元;出版会计专著的,给予奖励1万元。 四、申请本奖励政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立不足三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五、附则 (一)按照次年兑现上年奖励的原则,由黄岩区财政局负责开展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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