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9/2024-15915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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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郎某益,男性,3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25198902******,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戛拉村委会,现住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戛拉村委会,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2011年05月26因盗窃被黄岩公安分局拘留十三日。2013年10月3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5日凌晨,郎某益窜至黄岩区新前街道杏北村杏头263号后门,以推车的方式,将被侵害人陈某米停放在一楼车库内的一辆电动车(吉祥狮牌)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95元人民币。郎某益于2024年1月3被抓获到案。 以上事实有郎某益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某米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郎某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郎某益盗窃电动车的行为属情节较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给予郎某益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三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郎某益有到公安机关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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