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5956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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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黄岩伊里耶塞尔面馆等10人经营的餐具和食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对台州市黄岩伊里耶塞尔面馆经营的大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餐具名称:大碗;消毒日期:2024-11-26;抽样日期:2024-11-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117mg/kg,标准指标为0mg/k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消毒餐具,当日我局取样500ml。因餐具仅供店内使用,没有流向社会,所以无需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洗涤剂超标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洗餐具时未充分用水冲洗干净所致。责令当事人之后清洗餐具时需充分用水清洗干净,适量使用洗洁精。 二、关于对台州市黄岩伊里耶塞尔面馆经营的杯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餐具名称:杯子;消毒日期:2024-11-26;抽样日期:2024-11-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杯子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243mg/kg,标准指标为0mg/k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消毒餐具,当日我局取样500ml。因餐具仅供店内使用,没有流向社会,所以无需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杯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洗涤剂超标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洗餐具时未充分用水冲洗干净所致。责令当事人之后清洗餐具时需充分用水清洗干净,适量使用洗洁精。 三、关于对台州市黄岩浙好牛火锅店经营的筷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餐具名称:筷子;消毒日期:2024-11-26;抽样日期:2024-11-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筷子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176mg/kg,标准指标为0mg/k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消毒餐具,当日我局取样500ml。因餐具仅供店内使用,没有流向社会,所以无需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筷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洗涤剂超标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洗餐具时未充分用水冲洗干净所致。责令当事人之后清洗餐具时需充分用水清洗干净,适量使用洗洁精。 四、关于对台州市黄岩雨泽饭店经营的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餐具名称:大碗;消毒日期:2024-11-26;抽样日期:2024-11-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杯子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0868mg/kg,标准指标为0mg/k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消毒餐具,当日我局取样500ml。因餐具仅供店内使用,没有流向社会,所以无需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洗涤剂超标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洗餐具时未充分用水冲洗干净所致。责令当事人之后清洗餐具时需充分用水清洗干净,适量使用洗洁精。 五、关于对黄岩雨泽饭店经营的餐盘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餐具名称:餐盘;消毒日期:2024-11-26;抽样日期:2024-11-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餐盘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0899mg/kg,标准指标为0mg/k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消毒餐具,当日我局取样500ml。因餐具仅供店内使用,没有流向社会,所以无需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餐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洗涤剂超标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洗餐具时未充分用水冲洗干净所致。责令当事人之后清洗餐具时需充分用水清洗干净,适量使用洗洁精。 六、关于对台州市黄岩天微餐饮店经营的小汤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餐具名称:小汤碗;消毒日期:2024-11-26;抽样日期:2024-11-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小汤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0681mg/kg,标准指标为0mg/k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消毒餐具,当日我局取样500ml。因餐具仅供店内使用,没有流向社会,所以无需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汤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洗涤剂超标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洗餐具时未充分用水冲洗干净所致。责令当事人之后清洗餐具时需充分用水清洗干净,适量使用洗洁精。 七、关于对台州市黄岩钱钱餐饮店经营的餐盘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餐具名称:餐盘;消毒日期:2024-11-26;抽样日期:2024-11-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餐盘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144mg/kg,标准指标为0mg/k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消毒餐具,当日我局取样500ml。因餐具仅供店内使用,没有流向社会,所以无需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餐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洗涤剂超标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洗餐具时未充分用水冲洗干净所致。责令当事人之后清洗餐具时需充分用水清洗干净,适量使用洗洁精。 八、关于对台州市黄岩味蓝餐厅经营的筷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餐具名称:筷子;消毒日期:2024-11-26;抽样日期:2024-11-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餐盘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419mg/kg,标准指标为0mg/k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消毒餐具,当日我局取样500ml。因餐具仅供店内使用,没有流向社会,所以无需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筷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洗涤剂超标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洗餐具时未充分用水冲洗干净所致。责令当事人之后清洗餐具时需充分用水清洗干净,适量使用洗洁精。 九、关于对葛芹经营的豇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豇豆;进购日期:2024-09-23;抽样日期:2024-09-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豇豆的啶虫脒实测值为0.891mg/kg,标准指标为0.4mg/kg,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共购入豇豆3.75公斤,当日我局取样1.51kg,其余当日已售完。10月17日进行召回,实际召回0kg。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豇豆源头种植者控制虫害而违规加大用药量或者没有按规定的采摘期进行采摘所致。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购进该来源的豇豆。 十、关于对葛芹经营的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芹菜;进购日期:2024-09-23;抽样日期:2024-09-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芹菜的毒死蜱实测值为0.24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共购入芹菜5公斤,当日我局取样1.52kg,其余当日已售完。10月17日进行召回,实际召回0kg。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芹菜源头种植者控制虫害而违规加大用药量或者没有按规定的采摘期进行采摘所致。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购进该来源的芹菜。 十一、关于对台州市黄岩源丰水果超市的香蕉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购入日期:2024年9月7日;规格型号:散装;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源丰水果超市;采购企业:台州市椒江林玉卿水果批发部。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2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4年9月7日购入香蕉12.5kg,已全部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故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和噻虫嗪超标的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台黄市监不罚〔2024〕109号)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当事人称未使用含有噻虫胺、噻虫嗪的任何物质,加强进货管理及做好查验、索票索证工作。 十二、关于对台州市黄岩张斌超市销售的桂皮产品风险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桂皮;抽样日期:2024年10月16日;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张斌超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8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4年10月6日购入桂皮10斤,已全部售完,由于当事人系超市,面向终端零售,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因是流通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明,可能系生产环节添加。 十三、关于对王美娇经营的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芹菜;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09-24;抽样日期:2024-09-24;样品数量:3.65公斤;备样数量:1.8公斤;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采购芹菜14.30公斤,9月24日我局取样3.65公斤,备样1.8公斤。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辛硫磷项目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芹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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