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65/2024-159214 文件编号: 平政发〔2024〕13号
发布机构: 平田乡 成文日期: 2024-1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10 11:09   来源: 综合信息指挥室 字体:[ ]

各村:

经研究决定,现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田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

(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村集体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村集体资产资源效益,为乡村振兴赋能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主体清晰、程序合法、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执行有序、监管严格”的要求,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发包和签订程序,明晰条款内容,强化合同履行,加强全流程数智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民主公开,有效规避法律和经济责任风险,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总体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按照要求进行数字化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经营权的资产资源,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尚未履行、正在履行或者到期未解除的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

三、强化村级合同全流程监管

(一)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二)招投标程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应当执行招投标制度涉及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村级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后,签订规范的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预估总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公告、自行组织招投标;合同预估总价10万元(含)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不含)的,原则上须由乡镇街道组织招投标或由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发布公告,实施公开招标;合同预估总价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须由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发布公告,实施公开招标。

(三)民主决策程序。合同预估总价10万元以下的,由村务联席会议对拟签订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的可行性、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研究后进行决策;合同预估总价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合同审查与签订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1.合同签订期限。

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签订的期限确实需超过适当年限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报乡镇街道备案。

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续订租赁合同的,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村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村集体依法收回的土地,在用于承包地调整之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发包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耕地的承包期不超过三十年,村集体受委托组织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2.要素齐全。

当事人信息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签订和生效日期及相关附件等。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收取,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五年及以上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发包租赁的标的物为动产的,应当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具体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应当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等信息,约定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置办法等(可参考附件合同范本)

承包(租)方对承包(租)资产资源进行转让、转包(租)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3.资质核实。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订立合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

4.合同合法性审查。

合同标的总价款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查,可向村(居)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完善后签订;合同标的总价款10万元(含)以上不到50万元(不含)的,签约双方协商草拟合同文本条款原则上商请村(居)法律顾问予以专项法律服务审查、完善后签订,村(居)法律顾问重点审查合同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同标的总价款5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联审机制,组织法律顾问、司法、自然资源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等有关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规、实施项目是否符合镇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对于标的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合同,可申请办理法律鉴证和司法公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聘请法律顾问。

5.规范合同签订。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外签订新的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若承租方委托他人代理签订资产资源租赁(承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乡镇(街道)备案1份。

6.公开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五议两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民主决议情况和正式合同,公示期应不少于7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续包(租),也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开程序。

(五)合同台账管理。

1.备案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实行备案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乡镇进行备案,应提供合同文本正本一份和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资料,严禁私自签订合同、隐瞒不报。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村级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的管理。

2.数字化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实行台账管理制度。乡镇(街道)要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台账,将合同按要求纳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和浙江省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

3.档案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原始资料应当及时归档,装订成册,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对于因合同变化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法律仲裁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实行专人专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合同专管员发生变动的,应当进行合同档案交接。

(六)合同履约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定期与乡镇(街道)对账核实合同收益情况,确保合同完整兑现,并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

合同已到期,资源资产已收回,但出现欠缴租赁费等情况,或者未按原合同规定恢复原貌或处理地上附着物的,纳入债权清收范围,依法依规进行催缴,责令恢复原貌,处理地上附着物。

调处合同纠纷与责任追究

1.合同纠纷处置。

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可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同变更与解除。

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确有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五议两公开”的有关规定。

3.责任追究。

应备案登记的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或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才能签订的合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订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以口头指导提醒、出具书面通知、责令限期纠正书等形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纠正。对不听从劝告拒不执行民主议事程序擅自签订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的村(居)法定代表人,可依法提出罢免建议。不依法履行合同或者以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为名侵吞集体资产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指导监管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对涉法合同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指导做好村级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引导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依法治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区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档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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