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4-158504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曾某某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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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曾某某,男,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系台州市台环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采样责任人员之一。 我局执法人员调取2024年6月7日9:42至13:07期间台州市黄岩华丰纸业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监控视频,视频显示该时间段内采样平台无采样人员进行采样操作。 台州市台环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你单位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玖拾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岩区农业银行,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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