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74/2024-15887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黄人社工伤认定[2024]16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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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台州市黄岩云通运输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张建发、男、1973年2月出生,工种:驾驶员,身份证号码:522*************30。 张建发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24年9月25日予以受理,现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台州市黄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案号:浙台黄岩劳人仲案(2024)132号)载明,张斌购买了浙J33927车辆,经台州市黄岩云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同意将车辆登记在云通公司名下(挂靠),以云通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张斌将车辆委托给韩士顺、韩阳管理,韩士顺、韩阳招聘张建发从事驾驶员工作,张建发的工作由韩士顺、韩阳安排,张建发的工资由韩士顺、韩阳安排发放。 2024年1月17日13时30分许,张建发驾驶车牌号为浙J33927的重型自卸货车拉一车石头至临海市钓鱼亭村的石子场,在卸货时由于重心不稳导致车辆侧翻,致使张建发从驾驶位翻滚至副驾驶位导致受伤,后由120送至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张建发腰椎1-4左侧横突骨折、腰部损伤、多处挫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张建发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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