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5885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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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小微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家企业(名单详见清单): 当事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指的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区小微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家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2022年4月18日,台州市黄岩区小微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家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黄岩区小微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家企业登记住所入口大门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9月4日,我局通过黄岩区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责令上述企业于10月8日前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至10月8日,当事人仍未办理变更登记。另,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其因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连续三年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0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其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连续三年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0月8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入口大门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9月4日,我局通过黄岩区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责令上述企业于10月8日前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登记;至10月8日,当事人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的信用查询证明,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当事人2021、2022、2023未年报未改正证明; 3.本局发布《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网页打印件,证明本局督促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4.现场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开展核查,现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5.其他证据材料。 因以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2024年10月16日,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吊听告〔2024〕24-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1-2023年连续三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原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鉴于我局已对当事人下达《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后当事人依旧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且未依法公示2021、2022、2023年度年报,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台州市黄岩区小微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台州市黄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一.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二.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及处罚决定文号
附: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条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及处罚决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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