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4-158818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4-11-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政策解读)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 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
|
||||
|
||||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规范推进我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与市场、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对接,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品牌创建意识和营销宣传的影响力,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直销、网络营销、冷链储藏、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流通环境,培育壮大农产品营销主体的队伍,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起草依据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提升乡村产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1〕2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对《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黄政发〔2020〕19号)文件进行修改,形成了本《意见》。 三、起草过程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关于纠正违反公平竞争情形的建议书》(黄公竞办〔2022〕2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开始着手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期间多次组织内部讨论会。形成征求意见稿后,于2023年12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0条反馈意见。3月20日,再次召开业务探讨会,收到司法局、财政局等单位的反馈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关键词解释 本《意见》中优质农产品是指取得相关认证或质量可追溯的农产品。 五、新旧文件差异 本《意见》将黄政发〔2020〕19号文件中“黄岩本地优质农产品”、“本地农产品”等属地明显的表述进行修改,改为“优质农产品”、“农产品”;对收购农产品产量、气调库等冷链设施的奖补进行进一步合理分档;对奖补比例进行调整;删除对杨梅抽真空包装机购置费用的补助;对参照《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黄区委发〔2016〕28号)文件执行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 六、主要内容 本《意见》从农产品营销主体、农产品营销冷链等设施建设、农产品名优品牌、农产品展示展销宣传推介活动等方面给出了扶持措施。 一是营销主体培育。鼓励农产品进入超市销售,对进场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10万元。支持网络销售农产品,根据销售额给与不同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鼓励收购农产品,根据收购产量给与不同奖励,最高奖励2万元;对于收购对口地区的农产品,最高奖励3万元。 二是冷链设施建设。新建用于农产品冷藏的气调库等冷链设施,可以获得50%的补助,最高可补助30万元;新购买的标准厢式冷链运输车最高可补助6万元。 三是名优品牌培育。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国字号的各类特产之乡称号的申报单位可获得10万元奖励。对参加展会获奖的农产品也有奖励,最高1万元。 四是展销宣传推介。农产品广告等宣传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的单位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助,最高5万元。 七、适用范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八、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的奖补政策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黄政发〔2020〕19号)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需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76-84120757 联系科室: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