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4-158817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4-11-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24〕3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24-0008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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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推进我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与市场、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对接,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品牌创建意识和营销宣传的影响力,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直销、网络营销、冷链储藏、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流通环境,培育壮大农产品营销主体,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现就扶持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 (一)鼓励农超对接。对农产品营销主体销售优质农产品进超市的,按照进场费金额给予30%、最高10万元奖励。 (二)鼓励营销主体网络销售农产品。对当年通过各种网络平台,以B2C、C2C形式销售优质农产品,销售金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4万元,销售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三)鼓励营销主体收购农产品。对当年收购农产品产量达50吨(含)-100吨(含)的奖励0.5万元,收购量达100(不含)-200吨(含)的奖励1万元,收购量达200吨以上的奖励2万元。 (四)鼓励农产品经营业主收购与区政府结对的对口地区农产品。当年农产品经营业主收购扶贫对口地区农产品,收购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最高限额为3万元。 二、农产品营销冷链等设施建设 (一)对经营主体新建的用于农产品冷藏的气调库等冷链设施,给予50%的补助。其中容量在25(含)-50(含)立方米的最高限额3万元,50(不含)-100(含)立方米的最高限额4万元,100(不含)-150(含)立方米的最高限额5万元,150(不含)-200(含)立方米的最高限额7万元,200(不含)-300(含)立方米的最高限额8万元,300(不含)-600(含)立方米的最高限额15万元,600立方米以上最高限额30万元。每个农业主体限补2个,一年只能补助1个。 (二)对经营主体新购买的标准厢式冷链运输车用于农产品运输的,2吨以下(含2吨)的,每辆按购车价的40%予以奖励,最高限额3万元;2吨以上的,每辆按购车价的30%予以奖励,最高限额6万元。每家经营主体限奖2辆。 三、创建农产品名优品牌 对农产品当年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农产品当年获得国字号的各类特产之乡称号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加展会的主体,新获评省级以上金奖、优质奖的农(林)产品,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奖励;新获评市级、区级农(林)产品奖项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0.2万元、0.1万元奖励。 四、农产品展示展销宣传推介活动 鼓励农产品广告宣传。对当年农产品户外广告、电视广告、新媒体广告等宣传经费达2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优质农产品是指取得相关认证或质量可追溯的农产品。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涉及的奖补等政策以一年为一个奖补周期。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黄政发〔2020〕19号)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发2024.31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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