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9/2024-15788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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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周某玲,女性,55岁,1969年08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2603196908******,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水社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水社区,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2024年5月2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4年6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8月7日左右,周某玲在黄岩区东城街道埭水社区家中,用剪刀将隔壁邻居周某强家经过其家外墙的网线剪断。2024年8月15日上午,周某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4年9月24日周某强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并对周某玲剪断其网线的行为表示谅解。周某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以上事实有周某玲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周某强的陈述,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归案经过。因周某玲的行为属情节特别轻微,且已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周某玲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周某玲有到公安机关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202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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