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4-158340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有余塑料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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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2024〕27号 当事人名称:台州市黄岩有余塑料厂,经营者:余某某,男,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1T4X59,经营场所: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新宅村,实际经营场所: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莲坪路。 经检测,你(单位)雨排口化学需氧量、总磷和色度排放浓度均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岩区农业银行,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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