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2024-15825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1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浙江省老年教育“领雁”教师培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4-10-23 15:52   来源: 职教成教科 字体:[ ]

浙江省老年教育“领雁”教师培养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省老年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强化老年教育教师专业素养,推进省域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新定位新使命,积极推进老年教育现代化,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老年教育“领雁”教师队伍,为省域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系统培育、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确保“领雁”教师具备较强的创新精神、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教学、 科研创新、人才培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能够在老年教育领域发挥引领示范与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老年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形成一批具有浙江标识度的老年教育名师金课,提升全省老有所学服务质量。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策法规学习

坚持价值领航,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组织“领雁”教师培训工作,每期培训安排至少4课时有关政策法规的培训,通过系统学习老年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把握老年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增强“领雁”教师培养对象的政策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导向。

(二)强化专业素养提升

坚持专业发展,由省教育厅组织“领雁”教师定期参与老年教育教学和服务专题培训(每年 2 次,每次 24 课时,形式为线上线下结合),培养期内共计提供4期培训课程。围绕老年教育、教育教学等理论知识学习,帮助“领雁”教师培养对象深入理解教育教学的基本原理和最新理念,把握学术前沿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提升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更好地适应老年教育的需求和发展趋势。

(三)强化课程研发实践

坚持深耕实践,由浙江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设立老年教育“领雁金课”资源建设项目,鼓励培养对象结合老年人学习需求和个性特征,开展老年教育课程设计与开发实践,提升课程设计能力和教学创新能力。省教育厅和省委老干部局联合开展老年教育“送教下乡”活动,鼓励培养对象积极参与,带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融通。

(四)强化教学方法创新

坚持教学探索,由浙江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设立社区教育实验项目老年教育专项,鼓励培养对象围绕老年教育课堂教学规律开展教学实验,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鼓励培养对象中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教师组建研究小组,开展面向老年群体的学情调研工作,把握新时代老年群体的学习特征、需求动机,实践创新老年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载体。

(五)强化科研能力训练

坚持科研引领,省教育厅、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设立老年教育研究专项课题,定向增加在高校工作的培养对象的课题立项数,支持培养对象开展老年教育相关主题研究。依托老年教育科研项目提升“领雁”教师培养对象科研素养和实务能力,推动老年教育教学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四、评估认定

(一)评估组织

培养对象接受一年培养后,开展一次中期评估。由浙江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具体实施,通过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的学习成果、教学效果和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终止培养完成培训项目进度明显滞后(积分低于 30 分)的培养对象。培养周期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参照以下评估认定标准对参加认定的对象进行考核,合格则认定为“领雁”教师,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如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或有学术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取消培养对象资格。

(二)评估标准

采用积分达标制进行评估,积分项目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根据培养对象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赋分,总积分达到 90 分(含)为合格,低于 90 分为不合格。

(三)评估指标

1.必修项目 (1)每年主讲老年教育长学制课程不少于1门(20分);(2)参与老年教育送教下乡、教学示范等活动不少于 3 次 (20分); (3)参加 24 学时以上的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老年教育专项培训不少于2次,其中 1 次为省级培训(20分)。2.选修项目 (1)结对指导培养老年教育领域青年骨干教师不少于 1 名 (10 分); (2)主持老年教育相关主题的厅级及以上(含省级协会、 学会)科研项目不少于 1 项(20 分); (3)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老年教育相关文章不少于 1 篇(10分); (4)主编老年教育课程教材(讲义)不少于 1 本,并建设 配套视频资源不少于5个(总时长不少于 60 分钟)(20分); (5)主持起草老年教育工作调研报告不少于 1 份(20 分); (6)主持或参与(排名前 5)的老年教育工作建议、政策咨询等获县级及以上领导批示不少于 1 次(20 分); (7)担任老年学习社团指导教师不少于 1 年(10 分); (8)获得县级及以上单位认定的教育教学奖励项目不少于1 项(10 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老年教育“领雁”教师培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做好“领雁”教师培养过程性管理,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记录教师的培养过程、学习成果和教学实践情况。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各单位要为“领雁”教师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根据实际为“领雁”教师培养提供配套经费、科研项目和培训活动,支持培养对象开展学习研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数字化资源建设与工作室建设等。

(三)加强宣传推介。依托“教育之江”微信公众号、浙江教育报、浙江省职成教网等开展“领雁”教师宣介,集中展示教师成长风采和教学成果。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培养对象取得的研究成果、优秀事迹等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四)加强调研评估。各地各单位要注重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领雁”教师在理论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要定期开展“领雁”教师培养工作总结评估,培养期内如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或有学术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终止培养。

六、其他本方案

涉及相关培养工作委托浙江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和 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协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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