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4-15820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李某某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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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2024〕26-2号 当事人名称:李某某,男,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系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主管人员。 检查时该公司已停产,地面厂房已拆除,查看企业土壤修复有关资料,企业未能提供土壤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和报备等相关手续,资料显示企业原6﹟和12﹟车间土壤已进行了修复。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未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规定。你作为该单位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岩区农业银行,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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