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4-15810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华宇玩具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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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台州市黄岩华宇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2779685Y,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翔光路。 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台钻30台、电刨5台、砂光机6台、圆盘锯8台、包装机4台、水帘喷淋台3台(每个喷台一个喷枪)、静电喷涂流水线1条、废气处理设施1套、废水处理设施1套;生产工艺为原料→木加工→喷漆→打磨→丝印→组装→包装→产品入库;喷漆工序作业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门窗未关闭,部分喷漆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第(十二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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