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4-157972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24〕29号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0 10:28   来源: 其他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政府、为民造福的服务型政府、奋发有为的实干政府、依法履职的法治政府、干净干事的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区委的领导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区政府坚决维护区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作用,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区长商量决定;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副区长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副区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开展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建设。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符合区情、涵盖全面、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第十四条 加强环境保护,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向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把关。

第十八条 区政府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咨询论证、协商对话、邀请座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全面落实重要决策、重要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向市民公示征询及公开听证制度,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反馈制度,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对制定的各类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加强解读工作,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政策公布时,解读材料同步公布。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领导交办督办事项,上报材料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建议方案切实可行。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提请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共同承办。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负责本部门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行。

第二十四条 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行政权与自治权、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权力边界,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清除权力空间,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五条 加快区政府政务服务网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权利与责任相挂钩、执法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整合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区政协提案。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单位负责人出庭等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网络投诉,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每年市政府要求和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主管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政府学习会制度。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办理;日常工作分工负责。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区监察委等领导参加会议。区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区咨询委、区督查考核中心、区委宣传部(新闻办)、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局长列席,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包括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区委审定的有关事项;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区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研究决定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区政府需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六)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八)听取有关部门就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汇报,研究需要区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

(九)讨论各线交叉需集体研究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协调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处理跨分管理范围的有关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学习会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

区政府学习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四十三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学习会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区长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政府学习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学习会,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视情要求相关参加单位会签,再交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学习会一般要进行新闻报道,区政府常务会议视情进行新闻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区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文件,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注重公文效用。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收文后,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送区政府领导签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向区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九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撰拟的文稿经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会稿后交秘书科,再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副区长、区长签发。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向上报请示和报告工作、设立由区长担任负责人的临时机构的重要文件等,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的授权分管副区长签发。未经审核的文稿,不予签发。

第五十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撰拟的文稿经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会稿后交秘书科统一核稿,再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阅、主任审核后送分管区长或区长签发。未经审核的文稿,不予签发。

第五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立项、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通过后再签发。先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再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核稿,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起草说明、政策解读等背景资料。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发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报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先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审批文件,主批人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充分利用区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机关行文,文内注明经区政府或区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责任,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质高度一致,做到率先垂范、知行合一,当全面从严治党的示范者和落实者。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区政府和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出差或休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区政府其他领导。副区长出差或休假,应事前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其他领导报告。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由区长审批。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情报告,不得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求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一章 附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1日发布的《黄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政发〔2022〕3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发2024.29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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