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30026771540/2023-15314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黄政复〔2023〕22号--李某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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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3〕第2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针对其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日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台州市黄岩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家居专营店”购买“玻璃吸管”一支。一、玻璃吸管没有生产日期、材质、法律及法规的符合性声明、厂家厂址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没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中8.产品信息规定。二、玻璃吸管有飞边、裂纹、不洁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5-2016中4.2感官要求规定。三、申请人购买该批次产品无GB4806.1-2016、GB4806.5-2016要求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申请人回复称:1、我局执法人员在被举报方现场检查时,发现“玻璃吸管”的标签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2、被举报方提供了“玻璃吸管”的检测报告,证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5-2016等要求。综上,因证据不足,我局予以销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全面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处理申请人举报的程序合法。2022年10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其所购的玻璃吸管无生产日期、材质、符合性声明、厂名厂址及合格证明;产品有飞边、裂纹、不洁净,违反GB4806.5中4.2感官要求;未提供检验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2022年10月31日,我局对被举报人台州市黄岩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并在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同日,我局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产品标签标识齐全。后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023年1月16日,因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决定不予处罚并予以销案。2023年1月28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我局在规定时间内立案、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二、我局所作答复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申请人反映的“无生产日期、材质等”,经我局核查,该情况不实。申请人反映的“飞边、裂纹、不洁净”,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并不能反映出有上述情形,经我局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情形,被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也显示符合标准规定的感官要求。申请人反映的“商家未提供检验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必须提供检验报告。认定被举报人违法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不予处罚予以销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所作答复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日,申请人在“台州市黄岩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某某家居专营店”购买玻璃吸管一支。2022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该玻璃吸管没有生产日期、材质、法律及法规的符合性声明、厂家厂址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有飞边、裂纹且不洁净,无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要求对商家调查并回复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予以核查,在被举报人仓库发现待售的玻璃吸管系彩盒包装,在彩盒外均贴有不干胶,标有合格证、品名、货号、执行标准、材质、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及地址、电话等内容,执法人员抽取部分产品查看,发现表面光滑,未见毛刺、裂纹等,未闻到任何刺鼻性气味。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显示所检项目符合GB4806.5-201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玻璃制品》的相关标准。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经审批决定不予处罚,予以销案。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购买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照片、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销案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依法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核查,涉案产品贴有标签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产品表面光滑,无毛刺、裂纹、刺鼻性气味,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符合GB4806.5-201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玻璃制品》的相关标准。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情况后,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经审批决定不予处罚,予以销案并告知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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