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08/2024-11490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4-01-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 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31 09:19   来源: 区发改局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更好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 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 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 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形 势变化,现就调整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 12 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峰谷时段及电价浮动比例

( 一)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具体时段划分见表 1。

表 1    峰谷时段划分


       ( 二)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劳动节、 国庆节 10:00- 14:00 设置为深谷时段,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三)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具体见表 2。浮动比例以平 段电价为基础,平段电价包含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不含容(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表 2    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三、执行时间

大工业电价用户于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选择执行峰谷 分时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阶段执行,其中 1- 10(20)千伏及 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不满 1 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 一 )1- 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含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 设施用户)深谷电量按照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电能表采 集数据累加计算; 当采集数据缺失时, 由电网企业制定电量数据 拟合办法,对缺失数据进行拟合。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含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用户)在计量装置具备条件后执行。

(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用户关切,报告执行效果。

(三)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提前将政策告知用户,确保政策平稳执行到位。

本文件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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