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30026771540/2023-153142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黄政复〔2023〕13号--杨某某不服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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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3〕第13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黄交信开告〔202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于2023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4月6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有关原黄岩县某运输装卸公司终止及职工遣散方案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予以告知,并提供了一部分政府信息材料,但很不详尽,隐藏了很多资料,有意识地设置障碍。据代理人杨某甲反映,单单所谓的“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遺散方案(讨论稿)”亲眼看到的就有三稿,包括2019年3月在工作人员陪同下看到一稿,标题大意是“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杨某乙等遣散方案(讨论稿)”,其中涉及工伤内容条款的包含有职工的姓名及一一对应的具体补助金额等详细信息;2022年11月22日我委托杨某甲代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11月25日下午通知杨某甲到被申请人档案室当场查看材料,又看到了第二稿,标题大意类似“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杨某乙等遣散方案(讨论稿)”,但其中涉及工伤内容条款的信息比起第一稿有所缩小,工作人员明确说这个不提供;直至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向我送达黄交信开告〔2022〕01号政府信息依公开告知书,其中提供的讨论稿标题变成《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遣散方案(讨论稿)》(缺少杨某乙名字,说明是不同的稿件),其中涉及工伤内容条款的信息压缩到笼统的人数和金额。被申请人强调这是讨论稿,但讨论的肯定是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可能讨论不存在的问题,最起码原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工伤人员非我一人这是确凿无疑的。鉴于被申请人拒绝提供全部资料,请说明法定理由。而且被申请人现在提供的四份《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遣散方案》之间涉及资产处置及工伤人员处置条款等方面内容都有差异(差异内容己用下划线及星号标明),请厘清以哪份为准并说明出现差异的原因。据杨某甲反映,她在档案室查看有关资料时,发现档案管理极其混乱,所有资料散乱着,根本没有装订成册,我合理怀疑被申请人有藏匿材料的行为,我要求将有关的全部材料都公开出来,特别是我和其它工伤人员的财务领款凭证。我的工伤问题一直没有处理,在企业终止时也没就此进行过讨论,连名字也没出现过,怎么就说把钱给我了。为了处理我的问题,我的家人付出不懈努力,通过信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就是因为被申请人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造成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被申请人辩称:一、答复人已经正当履职。答复人于2022年11月20日收到杨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11月23日受理申请,2022年11月29日对申请事项组织检索并核查事实,2022年12月16日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黄交信开告〔2022〕01号)附:1、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关于要求对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实行企业终止的请示》、《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遣散方案》、职工大会签名表。2、台州市黄岩区交通局《关于要求对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实行企业终止、职工遣散的请示》。3、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终止批复的复函》及附件。4、《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遣散方案》(讨论稿)回复并正常送达,程序合法。二、答复人经检索未查询到杨某某所称的目击材料。杨某某称其女儿杨某甲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在局档案室看到某份会议记录,经核实,答复人未保存相关会议记录。查询到一份未加盖公章、没有落款日期的《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遣散方案》(讨论稿),系过程稿,本可以不予公开,但因考虑到化解行政争议,避免发生纠纷,答复人亦已一并提供给杨某某并向其说明了该份材料是讨论稿。综上,答复人在本案之前已全面依法履行杨某某诉求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以邮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公开2002年,原黄岩县某运输装卸公司改制终止时:1、对职工特别是工伤退休职工的安置方案及会议记录(尤其是我女儿杨某甲在贵局职工工作人员陪同下在贵局档案室查看的那份会议记录)。2、对某运输装卸公司资产的处置方案及会议记录。”被申请人经检索,于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黄交信开告〔202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其内容表述为:“1、经过检索查找,名称为‘对职工特别是工伤退休职工的安置方案及会议记录’本机关不存在;经检索查找,名称为‘对某运输装卸公司资产的处置方案及会议记录’本机关不存在。现将我单位检索、查找到的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关于要求对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实行企业终止的请示》、《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遣散方案》、职工大会签名表、台州市黄岩区交通局《关于要求对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实行企业终止、职工遣散的请示》、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终止批复的复函》及附件,上述材料中有关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的内容,现一并提供给你。2、关于你提到的‘女儿杨某甲在职工工作人员在局档案室看到的那份会议记录’问题,经核实本单位未保存相关会议记录。有一份未加盖印章、没有落款日期的《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企业实行终止及职工遣散方案》(讨论稿),系过程稿,可以不予公开。考虑到化解行政争议,避免发生纠纷,现也一并提供给你,并向你说明该份材料是讨论稿。”2022年12月17日,申请人签收该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照片、检索情况说明、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对职工特别是工伤退休职工的安置方案及会议记录(尤其是我女儿杨某甲在贵局职工工作人员陪同下在贵局档案室查看的那份会议记录);2、对某运输装卸公司资产的处置方案及会议记录。”。被申请人分别在交通运输局档案室的档案管理系统和保存的纸质档案中查找,均未查找到上述相关资料和档案。被申请人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后,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将检索到的包含有“浙江黄岩某运输装卸公司”的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内容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2月16日作出黄交信开告〔202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黄交信开告〔202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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