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1440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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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台州市黄岩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目的和现实意义是什么? 目前婴辅行业里对人类食物中几大类原料特别是畜禽肉及其肝脏、鱼虾类、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制成的“粉状或短纤维状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呼声很高。但是目前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没有针对性的产品标准与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目前可查的仅有上海市于2018年11月发布《上海市婴幼儿粉状 (非谷类) 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并于2023年9月进行了换版)。故市面上,该类食品大多以普通食品生产条件取证傍着婴辅食品擦边球销售,势必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 为统一我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和许可审查活动,同时基于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以及我区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较多的地方特点,故制定《台州市黄岩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二、《方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四条规定“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三、《方案》起草过程中专家论证的情况如何? 《方案》起草过程中,邀请食品安全、食品工程、医学营养、海洋水产、食品检验、食品生产许可等领域的7名专家召开《方案》评审会,会上经起草陈述、企业介绍、专家质询等环节,专家提出了7点修改意见;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并经专家确认后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四、《方案》起草过程中对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如何? 该《方案》于2023年12月12日至12月19日在区政府政务服务网公示该方案并征求意见,截止公示结束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也基于我区食品生产企业市场竞争以及现实发展需要,为尽快出台该《方案》,故将征求意见期限缩短为7天。 五、《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方案》主要框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并参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审查方案、细则进行起草,规范主体章节主要包括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报告、附则。对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定义、生产场所划分、设备设施的配置、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管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要求、产品的检验检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六、企业如何进行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该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按照食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什么情况下,企业需申请变更?如何进行变更? 当食品生产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企业如何办理延续? 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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