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 证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②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 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 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 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 告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 款 ;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 款 。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 行其他违法活动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在法律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 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 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 款 ;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 款 。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9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 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 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 定》第七十二条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2 |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 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3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 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 职业中介服务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5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 从事的职业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6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 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 职业中介活动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7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8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 卖(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 定》第二十九条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 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 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19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标准处以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500元以上8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②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800元以上 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1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且经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拒不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500元以上8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②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 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 |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注:该违法行为案件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 护权益的,应按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 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 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贵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 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人 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② 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000元以 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保留 |
25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6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 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7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 行规定》第二 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于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对劳务派遗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 业务经营许可证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 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 可 证 ;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8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 遣劳动者的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29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 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 从事劳动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 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0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1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 《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 定》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 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②一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2 | 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4 |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 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 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② 一般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 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12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 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5 |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 ②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贵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 。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6 | 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7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鳖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8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39 |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0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社会保险 法》第八十七条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执业资格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1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 法》第八十八条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2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 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3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 证 明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收受当事人财 物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5 |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②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 罚 款 ;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罚 款 。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6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或《浙江省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 款 。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划转无理抗拒、阻挠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7 | 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 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 十条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划转无理抗拒、阻挠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8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 定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划转无理抗拒、阻挠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49 | 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划转阻挠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0 |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划转阻挠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1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 法》第三十三条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2 | 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 四条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擅自分立、合并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 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 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繁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办学许可证 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挖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 举办者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办学许可证 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 告,骗取钱财 | 《民办教育促 进法》第六十 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 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办学许可证 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6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非法 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 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办学许可证 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7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 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办学许可证 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办学许可证 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59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 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 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办学许可证 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办学许可证 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依 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备案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条 |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繁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 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办学许可证 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2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特定业务未备案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3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 或注销未书面报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4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 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 源服务许可证。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证 。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吊销人力资源服 务许可证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5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 明示有关事项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6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 况年度报告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8 | 劳务派遣单位以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 一般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部分(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除外)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6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证 明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四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00元 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00元 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贵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此项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已经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局 |
70 |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71 | 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 付农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72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 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保留 |
73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 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 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保留 |
7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贵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 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 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 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 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保留 |
75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保留 |
76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 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 签字确认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 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77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 督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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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
78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保留 |
7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保留 |
80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81 |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三项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