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68/2023-14996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院桥镇 成文日期: 2023-08-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清单
发布日期: 2023-08-22 10:06   来源: 院桥镇 字体:[ ]

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清单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名称、条款内容)

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参考因素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整改情况、违法次数、超出面积

限期改正的

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

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小于1平方,按1平方算)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

多次违法的

从重处理

2

从事餐饮、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污染物、污染程度、能否及时消除或清理污染物

限期改正

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

500——1500

多次违法,情节严重

1500——3000

3

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导致泄漏、散落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未采取密闭、覆盖或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货物高度、散装货物或废弃物类型、车辆的类型等,按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密闭、覆盖不严密的

一般情况下为1500

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

一般情况下为2500

4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清理情况、违法次数、违法情节

已经清除的

免予处罚

逾期未清除的

100-300

多次违法或情节较严重的

从重处理

5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等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违法情节

多次违法或情节较严重的

从重处理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50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将经营场所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至公共场所

200

6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驶离现场的车辆未清洗干净,带泥上路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污染路面长度、污染路面清理难度

污染路面长度20米以下的

500—1500

污染路面长20--100米的

1500--3000

污染路面100米以上的

3000-5000

7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按实际情况判定

常规

1500

(二)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名称、条款内容)

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参考因素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8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补救情况

单位

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采取补救措施

5000—20000

造成严重后果,可采取补救措施

20000—30000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采取补救措施

30000—50000

个人

50—200

9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垃圾方量;当事人及时清理或及时整改的,从轻处罚

单位

100立方米以下的

5000—10000

100-1000立方米

10000--30000

1000立方米以上

30000--50000

个人

200


二、市政公用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条款内容)

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参考因素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0

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食品及违禁物品需从重处罚,自产自销类从轻处罚

占道经营(流动摊贩)

人力三轮车:100-300

电动三轮车:300-1000

货车:500-2000

占用面积

占用城市道路(其他)

占用5平方米以下:500元以下

占用5平方米以上:500元起,每增加1平方加处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

11

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挖掘面积;是否为主干道

情节一般的

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每增加1平方米加处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

挖掘主干道影响通行的

从重处罚

12

损坏城市道路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污染路面长度、污染路面清理难度

带泥上路

污染路面长度20米以下的

500—1500

污染路面长20--100米的

1500--3000

污染路面100米以上的

3000-5000

13

损坏城市道路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坏程度、损坏长度、能否修复,其他违法情节

其他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害或影响的,车辆超重在50%(含)之内

500—5000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损害或影响的,车辆超重在50%-100%(含)之间

5000—10000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影响的,车辆超重在100%之上

10000—20000


(二)城市供水、节水、排污方面行政处罚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条款内容)

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参考因素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4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放物类型、经营面积、用水量等违法情节

有排水预处理设施,结合经营面积和用水量

500-1500

无排水预处理设施,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情节一般

1000-3000

大中型餐饮店、洗车场等大型排水户

1500-5000

情节严重,群众反复举报,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5000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


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条款内容)

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参考因素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5

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并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改正,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设施排放油烟时长、未保持正常使用时长、超标排放油烟时长、改正情况、餐饮服务单位排油烟量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

灶头1-2

5000-6000

灶头3-5

6000-8000

灶头>5

8000-10000

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

灶头1-2

5000-5500

灶头3-5

5500-6500

灶头>5

6500-7500

油烟超标排放

超标浓度大于2.0mg/m³,小于4.0mg/m³

5000-6000

超标浓度大于4.0mg/m³

6000-10000

情节严重,情节反复举报、媒体曝光影响恶劣

10000-50000

16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次数

首次

200

多次

500


四、应急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17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人数及限期整改情况

一档



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 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

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

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者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 20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1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数量及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数

一档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1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 1 项以上2项以下未履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2 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 3 项以上 4 项以下未履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3项以上未履行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 5 项以上未履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