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 (名称、条款内容)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参考因素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整改情况、违法次数、超出面积 | 限期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小于1平方,按1平方算)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
多次违法的 | 从重处理 |
2 | 从事餐饮、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污染物、污染程度、能否及时消除或清理污染物 | 限期改正 | 免予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500——1500元 |
多次违法,情节严重 | 1500——3000元 |
3 | 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导致泄漏、散落 |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未采取密闭、覆盖或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次数、货物高度、散装货物或废弃物类型、车辆的类型等,按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 密闭、覆盖不严密的 | 一般情况下为1500元 |
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 | 一般情况下为2500元 |
4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清理情况、违法次数、违法情节 | 已经清除的 | 免予处罚 |
逾期未清除的 | 100-300元 |
多次违法或情节较严重的 | 从重处理 |
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等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法次数、违法情节 | 多次违法或情节较严重的 | 从重处理 |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 50元 |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将经营场所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至公共场所 | 200元 |
6 |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驶离现场的车辆未清洗干净,带泥上路 |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污染路面长度、污染路面清理难度 | 污染路面长度20米以下的 | 500—1500元 |
污染路面长20--100米的 | 1500--3000元 |
污染路面100米以上的 | 3000-5000元 |
7 |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按实际情况判定 | 常规 | 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