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22/2023-12721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6-26 14:52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加强对网站信息的更新。根据网站栏目内容设置,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栏目相关内容信息由各科室负责报送,办公室负责采集,网站管理员负责整理发布。

第五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本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分派给各科室信息采集任务,办公室审查人员进行复核,重要内容呈报局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七条 局内所有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散布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局政务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原信息报送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订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一、提出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办文科(室)应在拟稿办文时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如不同意公开,要注明理由。

二、保密审查。办文科(室)负责人应对公文进行定密审核,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不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征求局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意见。

三、审核公开属性。办公室核稿时,应对办文科(室)在办文时标注的公开属性一并予以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公文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按办文程序予以印发。

四、发布主动公开类公文。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办公室应在公文印发后1个工作日内,将公文电子文本加载到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加载到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后,办公室在区民政局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文电子版。同时,局办公室应每半个月一次集中比对纸质文件材料,确保公文公开的准确性。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公开工作流程

根据《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策解读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发布和拟经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文件牵头起草科室在报送文件代拟稿时一并报送解读文件初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办文科室会同文件起草科室同步完成解读文件修改。

三、解读文本修改完成后送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审定。

四、审定解读文本由办文科室送至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栏并公开。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区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除按照《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黄岩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等相关的政府信息,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黄岩区农业农村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内各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信函等形式)填写《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科室提供信息内容。

区局相关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科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科室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应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黄岩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信息;

(二)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内部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黄岩区农业农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黄岩区农业农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黄岩区农业农村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况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 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黄岩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我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保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内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制订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

(三)黄岩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在重要会议(包括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其他应该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我局尚未正式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四)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为: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科室进行保密审查后,经本科室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对拟公开的比较重要的政府信息,由承办科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对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须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保密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岩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舆情应对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顺应互联网快速发展要求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提高政务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明确政务舆情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对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引导舆论,结合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舆情工作开展,成立区农业农村局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负责与宣传部门及媒体的协调联系,收集、跟踪政务舆情,及时向上级领导、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各科室负责提供情况材料并进行核实、分析。

二、重要政务舆情的界定标准

涉及区农业农村局各项工作的政务舆情,根据其性质、规模、发布平台级别和影响力,分为一般舆情和重要舆情。重要政务舆情主要指:一是中央媒体或中央驻疆媒体报道的敏感政务事件;二是省市电视或网络媒体报道引起较大反响的敏感政务事件;三是纸质媒体头版或其它版面刊发的敏感政务事件;四是领导信箱集中反映的热点事件等。

三、工作原则

(一)快速及时原则。对重要政务舆情,要第一时间上报并持续跟踪。且在当天采取处置措施并积极应对,迅速掌握话语主导权,及时消除政务舆情的负面影响,防止事态扩大。

(二)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重要政务舆情时,应及时将事件的客观真相公布于众,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误会、不满和质疑。

(三)统一发布原则。在对外信息发布中,要做到统一口径,权威发布、早讲事实,避免多个出口、说法不一、自相矛盾,造成不良后果。

(四)各司其职原则。重要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指导和组织涉事单位或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政务事件,同时启动信息报送、口径拟定、信息发布等措施,确保事件处置和舆情应对同步进行。如政务舆情涉及多位领导分管工作,由分管领导共商应对措施或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委托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处置。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各单位或部门重要政务舆情的协调处理和定期通报工作。

四、舆情处置机制

(一)发现机制。一是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对每天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舆情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并报区农业农村局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的重要政务舆情,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分管政务舆情的领导及涉事单位或部门。普通政务舆情一周一报告,重要政务舆情即时呈报相关领导。二是外部转来政务舆情,要及时转分管领导及涉事单位,分管领导及涉事单位要第一时间调查处理,掌握事件发展态势,第一时间发声。

(二)研判机制。各科室或部门要增强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的政治敏感性,及时掌握重要政务舆情,科学研判舆情发展态势,及时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统筹涉事单位或部门及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做好媒体采访的服务工作和网上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化解舆情引起的矛盾,从源头上遏制不良事态发展。

(三)处置机制。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在接到重要政务舆情报告后,须第一时间上报政务舆情处置分管领导,政务舆情处置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作出应对处置,并于当天进行回应。相关涉事单位接到舆情后要立即对舆情反映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事实真相、处置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由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综合报主要领导同意,再由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统一向媒体发布。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要密切关注舆情发展态势,积极与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沟通,主动与重要新闻媒体协调,充分利用新闻通气会、访谈、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舆论,掌握重要政务舆情处置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四)反馈机制。相关涉事单位或部门要将重要政务舆情的处置情况于当日报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和分管领导,负责重要政务舆情处置的分管领导要将处置情况于当天向主要领导汇报。

(五)上报机制。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由政务舆情应对工作专班形成报告报请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于当日上报。

(六)问责机制。在处置政务舆情过程中,对因知情不报、虚报瞒报、拖延推诿、处置不力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要对其进行约谈和问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重要政务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坚持每日必看报、看网、看新闻,实时掌握政务舆情动态,发现重要政务舆情及时上报。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新闻舆情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沟通,及时了解舆情导向的最新动态,学习、提高舆情回应的科学方法。同时,各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舆情信息员及时关注办公室机关浙政钉群,并实时关注,便于沟通协调。

(三)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对本级门户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加强对政务舆情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和新闻媒体等平台做好舆情发布、监测分析、舆情引导工作,构建政务舆情处置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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