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7/2023-13836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曝光 | 黄岩区多人无证电焊动火,行政拘留!
发布日期: 2023-06-19 09:13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提升电气焊动火作业全链条安全监管能力,遏制违规电气焊动火作业引起的火灾事故,黄岩区各乡镇(街道)及多部门联合开展电气焊违规动火作业专项整治,集中曝光一批涉及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消防行政拘留典型案例。

   2023年6月7日上午,在黄岩区南城街道义新村义屋238号厂房内,侯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后被南城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当场查获。经查证,侯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二日。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侯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下午,在黄岩区南城街道台州市建敏汽模配件厂内,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电焊明火作业,后被南城街道专职消防队员当场查获。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系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违规动火受处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使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电焊、气焊、气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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