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6/2023-12681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岩区2023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15 11:23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黄市监食〔2023〕4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岩区2023年

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科(室、队、会):

为加快推进我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我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根据省局《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要点》以及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等有关要求,现将《黄岩区2023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黄岩区2023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年度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局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推动治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治理能力水平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规范发展进一步提质,确保食品生产主体依法依规上链可追溯,重点抓好智慧监管、风险治理、监督检查、产业发展、能力提升等工作,不断提升全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努力为我区打造“重要窗口”、争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力量。

一、坚持数字引领,加快推进食品生产治理现代化

(一)加快推进 GM2D 赋码应用。按照“赋码上链一批、培育成熟一批、广泛储备一批”目标,按季度分类分步推进30家在产食品生产企业重点产品转码、赋码、用码和管码工作,努力构建加工品种样样赋码的数字化应用新生态。

(二)巩固“阳光工厂”建设成果。按照省局《食品生产企业“阳光工厂”建设和应用评价标准》要求,推进“阳光工厂”建设,实现在产企业“阳光工厂”建设全覆盖,督促已建成“阳光工厂”的企业加强管理维护,让食品生产过程更“阳光”。

(三)推动“CCP 智控”提质扩面。在特殊食品、肉制品、包装饮用水、固体饮料四类全面推行“CCP智控”应用。运用数字化手段,逐步实现生产过程关键环节、日常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的数据化,推广“机器换人”,实现CCP数据的在线采集,构建食品生产企业自我处置风险的小闭环和监管干预、执法跟进大闭环相互促进的新型监管模式。聚力唤醒企业的风险意识,重点提高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能力,让企业会寻找CCP、会监测管控CCP、会闭环处置CCP风险预警。深化风险管控理念,优化、完善风险管控基本流程、管控措施和相关制度,持续增强食品生产的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科所事权划分方案,科室要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各所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风险等级评级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者监管全覆盖。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所结合辖区企业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检查方式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黄岩区2023年度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附件1),开展分级监管,按要求完成日常监管以及各类专项检查,并将抽检不合格、舆情和投诉举报涉事单位、风险等级C级、D级等高风险生产者作为检查重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科室对多次抽检不合格、舆情等问题线索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并结合辖区情况适时开展体系检查。

(六)持续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继续落实企业自查报告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主动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100%。组织开展1场以上企业负责人履责报告活动,通过履责经验分享、失责教训剖析、监管点评跟进、公开承诺倡议、社会公众参与等方式,督促引导企业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常态化开展食安员监督抽查考核。运用“食安员抽考”APP,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现年度监督抽查考核覆盖率达“100%”,合格率达“100%”。

三、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

(七)深入推进许可告知承诺制。配合落实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落实工作,构建覆盖事前合规自查、事中尽责审查、事后问题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努力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

(八)推动食品小作坊“五化”建设。深化食品小作坊综合治理改革,通过标准化建设、园区化管理、文旅化融合、数字化监管、阳光化共治,推动小作坊由“小散低”向“精特美”转型升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美食文化和美丽乡村的向往,继续打造一批“文特旅”小作坊和“5S”现场管理示范小作坊、阳光化小作坊,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文化底蕴、工艺传承和独特魅力的精品小作坊。

(九)持续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继续开展白酒行业专项检查,推动企业全面实施“CCP”管控。督促肉制品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控制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动红糖园区筹建,继续配合米面特色小镇产业升级,确保相关企业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从事生产活动。推动规上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完善HACCP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实现闭环管控

(十)持续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组织对辖区食品企业风险等级开展评价,合理确定监管频次,企业年度风险等级评价率达100%。积极探索食品生产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所按照“一企一档”原则,根据《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和监管措施清单》(附件2)对辖区内企业逐一建立“三张清单”(食品安全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纳入企业监管档案。指导企业高质量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列出显著风险清单,确保在产企业自查率达到100%,及时整改。

(十一)组织实施重点地产食品风险隐患治理行动。以白酒、植物油、包装饮用水、糕点等重点地产食品,以及婴幼儿辅助食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等不合格率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食品为重点,建立风险隐患清单、监管措施清单和主体责任自查清单,组织开展地产食品风险隐患专项治理行动。实施靶向治理,根据近3年来食品抽检监测发现的风险隐患,组织风险会诊,一厂一策提供解决方案。

(十二)牵头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治理行动。依照省市局统一部署以及地产食品隐患排查的结果,排定计划表,牵头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治理。一是继续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加强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推动企业落实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记录和产品标签等关键点管控。实现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食品安全自查率达100%,发现风险报告率达100%。二是开展食品掺杂使假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冰乙酸勾兑食醋、鸡鸭肉冒充牛羊肉、猪血鸡血冒充鸭血、果葡糖浆冒充蜂蜜、食用植物油非法添加香精色素等食品造假问题。三是开展粮食加工品、白酒、食糖、食盐、糖果、边销茶等重点食品专项治理。重点治理白酒年份酒不真实标注及塑化剂超标、压片糖果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红糖生产使用色素等问题。四是开展“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治理。各所将近三年以来的“两超”和质量指标不合格企业列入整治清单,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强化委托加工问题整治,“一对一会诊”,督促企业建立添加剂“三定三查一检”等制度,持续开展塑化剂污染防控和铝超标治理。五是开展委托加工及分装食品企业专项治理行动。对委托加工及分装食品企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查炒货行业委托加工或分装企业不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生产日期不严格按照规范标注,分装或委托加工食品种类多而管理差,导致质量管理虚置,产品出现多批次抽检不合格等问题。六是扎实做好其他专项治理行动。如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及非食用物质等专项治理行动。

五、加强食品监管基础建设,促进能力持续提升

(十三)做好食品安全宣贯引导。一是深入宣贯总局新修订颁布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以“五进”活动为主要载体,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认知水平及识骗防骗辨别能力,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十四)继续加强食品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根据食品生产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理论培训为基础、实战演练为重点,加大监管队伍和检查队伍的实战化考核力度,提高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领,满足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现实需要,着力解决“能干事”的问题。同时指导各企业对从事食品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增强企业自身风险防控能力。

(十五)强化食品生产智慧监管。各所要综合运用好“互联网+”“浙食链”等各类数字化改革应用成果,及时将检查结果、整改结果及企业自查情况上传平台,开展监管大数据统计、分析,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附件:1.黄岩区2023年度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2.黄岩区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和监管措施清单

 

 

 

 

 

 

 

 

 

 

 

 

 

附件1

 

黄岩区2023年度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1、食品生产者(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序号

企业名称

2022年度食品风险等级评定结果

计划年监督检查频次

辖区所

备注

1

台州市宇全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2

台州市黄岩裕之盛食品厂


城东江口所

2023年新办

3

浙江复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城东江口所

2023年新办

4

浙江黄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A

1

城东江口所


5

浙江黄罐果蔬有限公司

C

2-3

城东江口所


6

台州市黄罐米奇林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7

浙江菁蔚食品有限公司

D

至少3次

城东江口所


8

台州自然萌食品有限公司


城东江口所

2023年新办

9

台州黄罐健源食品有限公司

A

1

城东江口所


10

台州黄罐爱逸食品有限公司

A

1

城东江口所


11

台州市黄岩亢龙太子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12

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13

浙江联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A

1

城东江口所


14

浙江台州一罐食品有限公司

A

1

城东江口所


15

浙江益美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16

浙江广益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17

浙江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18

浙江水晶心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19

浙江万事达食品有限公司

C

2-3

城东江口所


20

台州市黄岩永兴食品有限公司

C

2-3

城东江口所


21

浙江黄岩群雁饮品有限公司

C

2-3

城东江口所


22

浙江黄岩镇东食品罐头厂

C

2-3

城东江口所


23

浙江小顽童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24

台州市黄岩润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C

2-3

城东江口所


25

浙江黄岩龙山清泉纯水厂

C

2-3

城东江口所


26

台州市黄岩鸿乐食品厂

D

至少3次

城东江口所


27

台州市黄岩倪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C

2-3

城东江口所


28

台州市欣旺食品有限公司

C

2-3

城东江口所


29

台州市黄岩麦腾食品加工厂

B

1-2

城东江口所


30

台州市聚舌汇食品有限公司

C

2-3

城东江口所


31

浙江省盐业集团台州市盐业配送有限公司

A

1

城东江口所


32

台州市华溢水产品有限公司

B

1-2

城东江口所


33

台州市喜旋食品有限公司


城东江口所

2023年新办

34

黄岩城关波安炒货厂

C

2-3

城南所


35

台州市凌冠食品有限公司


城南所

2023年新办

36

台州松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B

1-2

城西所


37

浙江台州奇创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城北所


38

台州市宏亿食品有限公司


城北所

2023年新办

39

台州市黄岩仁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C

2-3

江口所


40

台州市黄岩龙乾春茶叶有限公司

B

1-2

宁溪所


41

浙江台州金山陵酒业有限公司

B

1-2

宁溪所


42

黄岩屿头酿造厂

B

1-2

宁溪所


43

燕语(台州)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宁溪所


44

台州市黄岩鑫旺农产品有限公司宁溪分公司

停产

宁溪所


45

台州市黄岩鑫旺农产品有限公司圣岩岙分公司

C

2-3

宁溪所


46

台州笨笨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B

1-2

宁溪所


47

台州市晨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B

1-2

宁溪所


48

浙江正茗堂茶业有限公司

B

1-2

宁溪所


49

浙江照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B

1-2

宁溪所


50

浙江明慧蒂沃斯科技有限公司

B

1-2

宁溪所


51

台州市黄岩头陀佳美食品厂

B

1-2

头北所


52

台州市黄岩龙灵尖茶厂

C

2-3

头北所


53

台州市宁溪糟烧酒业有限公司

B

1-2

头北所


54

浙江黄岩茅畲酿造厂

C

2-3

头北所


55

台州市文笔峰食品有限公司

B

1-2

头北所


56

台州市黄岩中德农场有限公司

B

1-2

头北所


57

浙江黄岩头陀振兴化工厂

B

1-2

头北所


58

台州市向上农业有限公司

B

1-2

头北所


59

台州市黄岩鼎尖食品有限公司

C

2-3

头北所


60

台州市天空之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C

2-3

头北所


61

台州市黄岩麦士轩食品加工厂

B

1-2

头北所


62

台州市黄岩妮拉凯福食品厂

B

1-2

头北所


63

台州市黄岩万福祥食品厂

C

2-3

新澄所


64

台州金鹰香料有限公司

B

1-2

新澄所


65

台州市黄岩坊典食品厂

C

2-3

新澄所


66

台州市黄岩康喜食品厂

B

1-2

新澄所


67

浙江仕顺食品有限公司

B

1-2

新澄所


68

台州市黄岩河西米厂

B

1-2

院桥所


69

黄岩佛岭酿造厂

D

至少3次

院桥所


70

黄岩院桥天源饮料厂

D

至少3次

院桥所


71

台州市黄岩甜乐甘蔗专业合作社

C

2-3

院桥所


72

浙江天岚水业有限公司


院桥所

2023年新办

注:2023年新办取证的食品生产者(企业)依据现场考核改进项情况进行监管频次确定;停产企业适时开展检查,确认其生产经营状况。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计划由辖区所依据各自辖区内的小作坊摸排和建档情况,结合登记开展情况自行制定,监管频次原则上A级一年1次,B级一年1-2次,C级一年不少于2次。

 

 

 

 

 

 

 

 

 

 

 

 

 


附件2

黄岩区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和监管措施清单

项目

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

监管措施

责任清单

检查要求

防控措施

 一、生产环境条件

1.厂区及车间环境

  (1)正常天气下厂区有扬尘和积水问题;

  (2)车间地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霉变、积水等。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检查厂区、车间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规范

1.厂区内的道路一般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正常天气下不得有扬尘和积水等现象;

2.生产车间地面应当无积水、无蛛网积灰、无破损等;需要经常冲洗的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其最低处应设在排水沟或者地漏的位置;

3.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2.污染源

  厂区、车间内或附近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不能当场消除的。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检查厂区和车间附近是否有污染源

1.应重点查看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者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查看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

2.不得有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垃圾应定期清理,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不得有苍蝇、老鼠等;垃圾一般应存放在垃圾房或者垃圾桶内,不得露天堆放;

3.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


 一、生产环境条件

3.卫生间

  卫生间不清洁,可能对食品产生影响的。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检查厂区卫生间设置和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卫生间是否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影响。


4、更衣洗手

  (1)个人衣物同工作服混放,更衣室没有消毒设施或不能正常使用;

  (2)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3)无消毒液配置和使用制度,或记录。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检查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并能正常使用

检查企业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查看是否有洗手设施、干手、消毒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设施,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

2.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线灯,检查是否及时更换,如果灯管发黑应当更换;紫外线灯能否打开正常使用);

3.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有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并遵照执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


一、生产环境条件

5、“三防”设施

  (1)防鼠、防蝇、防虫设备安装不到位或不能正常运作;

  (2)缺少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情况的记录;

  (3)生产场所发现虫害迹象。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查看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是否正常使用,并有记录

1.查看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到位;设备是否及时清理;设备安装处是否有明显标示;装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

2.检查是否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3.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有相应的记录;

4.防鼠、防蝇、防虫工作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影响食品安全。


6、防护设施

  (1)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缺乏或不能正常运行;

  (2)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的照明设施没有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查看相应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检查通风情况,是否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2.检查是否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是否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是否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3.检查是否根据生产需要安装除尘设施;

4.检查厂房内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5.检查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6.是否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是否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一、生产环境条件

7、洗涤消毒物品存放

  (1)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存在混放;

  (2)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使用记录缺失。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查看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存放情况,是否有使用记录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放在一起;领用要有专门记录;

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


二、进货查验结果

 

8、索证索票

  (1)不能提供抽查的原辅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无检验记录;

  (2)索证资料未及时更新,证照过有效期;

  (3)索取的检验报告与所购原辅料批次不相对应,或复印的检验报告(复印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抽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看索证索票情况:

①检查盛放主要原辅料的仓库;②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2种的全部检查

分别抽查1-2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看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查验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查验相关检验记录。一般可参考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该项是否符合:

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商信息一致,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

3.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批检(含委托检验)、型检等,批检必须一一对应,型检频次和要求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实施;

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用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5.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超市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二、进货查验结果

9、进货查验

  (1)无进货查验记录;

  (2)进货查验记录格式不完整、内容缺失;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查看原料辅料的查验记录,名称批次等信息是否与现场抽查的原辅料符合对抽查品种,查阅相对应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对上一项抽查的品种,检查下列内容:

1.查验是否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

2.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即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抽查的品种,检查是否建立和保存了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三、生产过程控制

10、自查制度落实

(1)无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

(2)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改变,未及时整改或按照要求变更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查看自查制度文件和自查记录

1.有贮存要求的原辅料仓库,应有温湿度记录;

2.原辅料有进出库和领用记录;

3.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辅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查看自查记录,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11、现场查验

  (1)现场抽查的原辅料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不一致;

  (2)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不一致。

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1、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1种查;

2、生产现场抽查1-3种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对照

检查现场抽查的品种:

1.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

2.是否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


三、生产过程控制

12、投料记录

  无生产投料记录,或投料记录不完整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1.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1种查;

2.现场检查生产投料记录

1.是否建立生产投料记录;

2.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13、原料控制

  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查看原料仓库、车间等区域,是否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现场查看。

1.原料仓库、生产车间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

3.抽查的投料记录中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14、食品添加剂使用

  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1、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1种查;

2、检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投料记录,或者抽检产品。

抽查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对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抽检产品,进一步验证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过程控制

15、新食品原料

  使用未通过批准的新食品原料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1、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1种查;

2、是否使用新食品原料

查看使用的原料,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卫健委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应当先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16、添加物控制

  存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或者使用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1、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1种查;2、查看原料仓库、记录、配料表等,不得有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以及药品

原料仓库、车间等场所,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以及产品配料表中不得有药品和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三、生产过程控制

17、生产记录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不一致,未及时提出变更或者报告。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1、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1种查;

2、检查记录中生产工艺流程和参数,以及车间和仓库中的成品。

1.检查前应当先查阅企业许可档案;

2.抽查企业生产记录,查看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工艺流程一致;


18、关键控制点

  无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与实际不相符。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1、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1种查;

2、查阅关键控制点记录

检查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无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检查“车间洁净度控制”)。查看是否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生产的成品是否每批次都有关键控制点记录(抽查1-3批次);关键控制点的记录是否项目齐全、完整,与实际相符。


19、污染控制

  生产现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查看生产过程是否有交叉污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查看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下列情况:

1.工人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2.原辅料、成品等不得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3.低清洁区的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等进入高清洁区;

4.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等进入生产车间;

5.未经过内包装的成品不得出生产车间。


三、生产过程控制

20、物料防护

  存在原料直接进车间、生熟不分等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情况。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查看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情况。

1.查看原料进入车间前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进入生产车间;除外包装车间外,其他车间内是否有未经脱包的原料,原料表面外包是否有污物(有内包材的原料原则是需要去除外包材;没有内包材的原料需清洁表面后进入车间);

2.查看半成品存放区域,是否会受到污染,是否有标识;查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有专门区域分别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21、温湿度控制

  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无必备的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者无监测记录;现场温湿度不能达到要求。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查看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开启,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

根据生产要求查看生产现场:

1.是否有必备的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记录;

2.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温湿度显示;

3.现场温湿度是否达到要求。


22、设备设施维保

无维护保养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查阅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1.应有维修保养制度;

2.应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项目齐全、完整。


23、日期标注

  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的问题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现场检查成品

在包装线上和成品仓库中抽查1-3种成品,检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应与生产记录一致。


24、标签及宣传

  存在夸大食品功能宣传问题

标签标识及企业宣传中无疗效和食品功能的宣传

检查食品标签、企业宣传品等

查看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是否普通食品有声称保健功能、疾病治疗作用等夸大宣传明示、暗示的文字、图案。


25、人员、场所管理

   (1)未按规定标准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

  (2)车间内有与生产不相关的杂物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查看工作衣帽及口罩是否按规定穿戴、是否按规定洗手消毒;查看生产车间内是否有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现场查看:

1.工作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

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佩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4.生产车间内不能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四、产品检验结果(采取抽查方式)

26、检验室管理

  (1)检验室中缺少出厂检验项目必备的仪器和试剂;

  (2)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期检定;

  (3)检验试剂超过有效期;

  (4)有毒有害检验试剂未专人专柜管理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查阅许可要求和产品标准,查看检验设备和试剂是否齐全

1.检验室应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检验项目:(1)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电子天平(0.1g);(2)出厂检验项目水分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分析天平(0.1mg)、干燥箱或卡尔费休滴定液;

(3)出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微生物培养箱、灭菌锅、生物显微镜、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出厂检验设备应按期检定或校准,一般情况下,天平、压力锅(压力表)应具备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干燥箱、培养箱应具备合格校准证书,生物显微镜无需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为一年(压力表为半年);(部分无法直接校验压力的进口压力表也可通过校验温度换算压力来等效校验。);

3.检验试剂均应在有效期内,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专人保管,检验试剂的消耗量应与使用记录相匹配。


27、委托检验

  (1)未建立委托检验制度,未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2)不能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原件。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查1-3批次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1.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从生产或销售记录中随机抽查1-3批次成品,查看检验报告原件。


四、产品检验结果(采取抽查方式)

28、检验能力

  (1)未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

  (2)出厂检验缺少项目,不符合出厂检验要求。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随机抽查1-3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查看其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1.检验室中应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一般要有原辅材料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出厂检验方法标准;

2.成品须逐批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项目应满足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许可审查细则要求。


29、出厂检验

  (1)检验报告不规范(如生产日期、取样日期、检验日期混淆,缺少检验依据);

  (2)缺少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3)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不真实或伪造原始记录。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抽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原始数据记录

抽查1-3批次成品检查(对自检的企业适用):1.出厂检验报告应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应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3.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4.出厂检验报告一般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基本信息。


30、留样管理

  (1)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2)未进行留样;

  (3)留样记录与实际生产记录不符;

  (4)留样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随机抽查1-3批次成品的留样及记录,检查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

1.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企业留样产品的包装、规格等应与出厂销售的产品相一致(直接入口食品),留样产品的批号应与实际生产相符;(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3.一般情况下,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31、贮存条件

  (1)原辅料未分类存放、专人管理;

  (2)通风、温湿度等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

  (3)过期原料企业未及时处理及记录;

  (4)原料库中存放成品或半成品,特别是回收食品。

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企业主要原辅料仓库1-3个,检查:

1.原辅料存放应离墙、离地(离墙,通常是否离开墙面10cm以上;离地,应堆放在垫仓板上),是否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2.库房内存放的原辅料应按品种分类贮存,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导致污染的物品;

3.原辅料仓库应整洁,地面墙面应平滑无裂缝、无积尘、积水、无霉变;

4.原辅料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

5.原料库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6.原料库内不得存放过期原料,即原料过期或变质应及时清理;

7.原料库内不得存放成品或半成品,尤指回收食品;

8.贮存条件符合原辅料的特点和质量安全要求。


32、食品添加剂贮存

  食品添加剂原料与食品原料混放,无专人管理。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查看食品添加剂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有明显标示;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


33、不合格品管理

  (1)未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未记录不合格原辅料处理情况;

  (3)不合格品同合格品混放无明显区分。

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查看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

检查企业:

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处理不合格品,是否记录处理情况;

3.不合格品应放在指定区域,明显标示,及时处理。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34、贮存运输

  (1)贮存和运输条件不符合食品特点的要求;

  (2)未对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等进行记录或相关记录不规范;       

  (3)有冷链要求的无冷链控制制度或无相关记录。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仓储、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抽查相关制度和记录,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1.是否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是否有记录;

2.重点检查有冷链要求的是否有相关制度和记录。


35、贮存场所

  (1)有贮存温湿度要求的,仓库未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者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2)仓库温湿度控制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查看贮存环境是否符合贮存条件要求

1.有存贮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即有温度要求的,应安装空调等装置;有湿度要求的,应具备除湿装置;

2.各类冷库应能根据产品的要求达到贮存规定的温度,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装有温度自动控制器。所有温湿度控制应定期检查和记录。


36、产品资质

  生产的产品超出许可范围

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检查车间和仓库中的成品。

检查企业生产线和成品库中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

37、销售管理

  (1)未建立销售台账;

  (2)销售记录与生产记录不一致。

有销售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抽查1-3个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其批次需有对应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

检查企业是否有销售记录;验证销售记录的真实、完整,同批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信息要与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入库记录、出库记录相符,购货者名称要与销售发票、发货单名称一致。


六、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采取抽查方式)

38、不合格品台账

  记录缺失或不完整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抽查1-3个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销售记录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9、不合格食品管理

  (1)未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未记录相关处置情况;

  (2)未按照要求处置不合格品。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查看相关制度和记录

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是否将不合格品单独存放;

3.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处置不合格品;

4.食品是否有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0、食品召回

  (1)未建立召回管理制度;

  (2)存在不安全食品销售的情况,未按要求报告、召回并记录;

  (3)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查阅制度和记录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召回管理制度;

2.对有不安全食品销售情况的企业,应当实施召回,应当有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有召回计划、公告等记录,包含有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产品的召回记录(含产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3.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采取抽查方式)

41、召回处置

  (1)召回记录缺失;

  (2)召回记录同处理记录不一致。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查阅制度和记录

对有召回食品的企业,召回食品应当有处置记录,可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要相符。


42、召回管理

  使用召回的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将召回的食品改换包装再行销售。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

查阅记录

1.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要相符;

2.禁止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43、人员资质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无任命书;

  (2)检验人员无资质。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查看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命,明确有资质的检验人员。


七、从业人员管理

44、培训制度落实

  (1)未制订培训计划;

  (2)培训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培训档案。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检查培训计划及抽查培训情况记录

1.检查企业培训计划;

2.检查企业培训档案、考核记录及原始签到表

;3.现场抽查管理人员若干,询问相关培训内容。


45、从业人员

  聘用有禁止从事食品相关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工作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抽查相关人员聘用档案

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七、从业人员管理

46、负责人责任

  企业负责人未履行相关职责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抽查相关记录

抽查记录检查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47、接触食品的人员

  (1)抽查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

  (2)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查看企业健康检查制度,抽查1-3名现场人员健康证

1.应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证有效期为1年,食品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

2.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8、人员培训

  未开展培训,或者没有培训记录。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查看制度和记录

检查是否有培训制度、计划及相关培训内容记录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49、企业自查

  未定期开展检查,或者没有记录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查看记录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50、应急管理

  (1)无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2)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未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看演练记录

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51、应急处理

 (1)无记录;

 (2)未认真查找原因;

 (3)未制订有效的改正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查阅企业事故处置记录,企业整改报告,是否查找出原因及制定有效措施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他企业合理缺项),检查企业是否根据预案进行报告、召回、处置等,检查相关记录;是否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52、原料和工艺

 (1)原料和工艺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2)实际配方同许可申报的配方不相符;

 (3)变更配方未按规定报告。

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抽查1-3批次产品原料及工艺

1.原料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2.工艺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九、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53、食品添加剂标签标示

  (1)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2)未按标准规定标示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

  (3)未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4)未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条件;

  (5)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注明“零售”字样。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抽查1-3批次产品配方,同许可批次配方核对

1.实际配方应当同许可申报配方相符;

2.变更配方按规定报告。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现场抽查1-3种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查看

1.根据《GB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要求标示;

2.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3.单一品种应按GB2760中规定的名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

4.应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并标示使用方法;

5.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条件;

6.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7.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注明“零售”字样,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含量。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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