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1008010002063/2022-126583 | 发布机构: 北洋镇 |
生成日期:2022-03-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文件编号: 北镇政〔2022〕2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99-2022-0001 |
关于印发《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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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D99-2022-0001 北镇政 〔2022〕27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洋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黄岩区北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城乡规划方面)》(以下统一简称《适用标准》)的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适用标准》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具有的减轻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权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教唆等作用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不配合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四)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权幅度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罚。 本条所称罚款基数为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对于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条件,按《适用标准》处罚有一定幅度的,按照中间幅度对应的金额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就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最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理由作出说明。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存在何种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同一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其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案件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无从重从轻情节的由经办人集体商量讨论,5000-20000元处罚需执法队领导参与讨论,20000元以上需提交镇长办公会集体商议决定。 第十五条 因镇统一部署的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处罚标准的,申请镇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适用标准》的限制。 第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纳入本系统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对尚未列入《适用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主要道路是指一、二级道路,三级及以下为非城市主要道路。 第十九条 《适用标准》中规定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零点五平方米(含)以上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零点五平方米以下的予以忽略;以体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按上述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03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 2.《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城乡规划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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