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111/2023-12564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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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上午,黄岩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黄岩区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娴子作主发布:截至2022年底,我区共有托育机构80家,其中幼儿园开设托班68家,纯托育机构12家,总托位数3111个,每千人托位数4.36个,有16个乡镇(街道)已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成率达84.21%。2023年省民生实事要求新增托位100个,目前已完成新增托位120个。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区制定并发布了《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主要内容包含五方面:一是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行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二是探索家庭型“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动公共政策从以个体为主向以家庭为单位转变,提高母婴健康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婴幼儿科学喂养;三是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改革:加快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指导网络,探索新型托育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智慧托育服务;四是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探索将托育费用列入用人单位补助目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女性合法权益;五是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加强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公办托育园建设,推进医育结合模式,加强居家社区托育服务。同时,实施方案还具体细化了我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和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目前,我区已经争取到690多万元的财政支持,第一批符合条件的7家托育机构的建设补助资金已经发放到位,后续将陆续展开对托育机构的建设及运营补助发放工作,全面落实相关人财物等保障,确保惠民政策真正落地,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答问环节: 记者:刚才发言里提到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行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能否详细说明下补助标准? 区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孙诚立回答: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块: 一是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并备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及以上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计算,每个班级给予 5 万元补助;6 个及以上班级的,一次性给予 30万元补助。 二是运营奖补。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含托幼一体),根据实际入托人数,纯托育机构“一级(五星)”“二级(四星)”“三级(三星)”、未评等级,分别按 400、350、300、250 元/生/月给予补助,托幼一体机构“一级”“二级”“三级”、未评等级,分别按 300、250、200、150 元/生/月给予补助,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 记者:请问目前我区的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是多少?普惠性托育机构要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区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孙诚立回答:目前我区的普惠托育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为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每人每月不超过2900元)。我区的奖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注册登记,并在卫健部门备案的纯托育机构;经教育、卫健部门批准的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 2.设有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 3.符合《黄岩区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黄岩区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黄岩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评审标准》标准。 记者: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区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与妇幼健康科科长诸小昌回答: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具备以下资料: 1、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公办的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记者:请问根据普惠托育工作实施方案,黄岩区支持性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 区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与妇幼健康科科长诸小昌回答:黄岩区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五条: 1、允许医教、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支持企业将租用的厂房、校舍等改扩建成托育设施。 2、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5、妇幼保健机构对托育机构提供卫生保健和养育照护业务指导;区疾控中心提供疾病防控、传染病监测等技术支持。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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