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03ZF710000/2023-139012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失业代缴人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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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的《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失业代缴人员现已确定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计划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在退休前生育的,办理退休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生育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在职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配偶生育当月前,男职工生育保险已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其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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