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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68/2023-14877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院桥镇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陈伟康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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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3年03月29日,当事人陈伟康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3年03月29日上午在黄岩区院桥镇****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农业银行(账户:xxxx,账号: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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