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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64/2023-15166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上垟乡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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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废弃物。 秸秆露天焚烧会产生大量烟尘污染,不仅污染大气环境,还容易引发呼吸道等相关疾病,同时还有可能引发火灾险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朋友充分认识秸秆露天焚烧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监督,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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