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3-15108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光明电镀厂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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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字〔2023〕50号
台州市黄岩光明电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809256,法定代表人:符某某,住所:台州市黄岩江口开发区。 检查时你(单位)镀锌车间正在生产,废气收集设施正在运行,连接楼顶2套碱喷淋处理,其中一台碱喷淋设施加药箱内水样显酸性,一台呈弱碱性。经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检测,pH值分别为2.83和9.46。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岩区农业银行,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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