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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66/2023-0017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茅畲乡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茅畲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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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及工作流程图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各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区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直属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直属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直属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岩区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
茅畲乡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乡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加强对网站信息的更新。根据网站栏目内容设置,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栏目相关内容信息由各办负责报送采集,网站管理员负责整理发布。 第五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本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乡党政办分派给各办信息采集任务,党政办审查人员进行复核,重要内容呈报乡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网站管理员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党政办归口管理。 第七条 乡内所有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散布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乡政务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原信息报送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茅畲乡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公开工作流程
根据《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策解读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以茅畲乡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文件牵头起草科室在报送文件拟稿时一并报送解读文件初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政务公开部门会同文件起草办公室同步完成解读文件修改。 三、解读文本修改完成后送乡分管领导审定。 四、审定解读文本由政务公开部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与对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公开。
茅畲乡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定茅畲乡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一、提出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办文科室应在拟稿办文时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如不同意公开,要注明理由。 二、保密审查。办文科室负责人应对公文进行定密审核,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不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征求茅畲乡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保密工作部门意见。 三、审核公开属性。政务公开部门核稿时,应对办文科(室)在办文时标注的公开属性一并予以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公文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按办文程序予以印发。 四、发布主动公开类公文。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政务公开部门应在公文印发后1个工作日内,将公文电子文本加载到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加载到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后,政务公开部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文电子版。
茅畲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定茅畲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党政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查。党政办公室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制定《茅畲乡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报茅畲乡分管领导审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由党政办公室予以办理。 三、办理。党政办公室联系相关业务科(室)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答复意见或提出延期意见,报送。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党政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方式和途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二)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信息公开办做好以下工作: 1. 对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进行核实、检索。 2. 定密审核,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提交茅畲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必要时提请茅畲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 征求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意见。 4. 协调确认处理意见。 以上办理流程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党政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答复意见。 四、延期。经同意延期后答复的,党政办公室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意见。党政办公室制定《茅畲乡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报请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 五、送签。党政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送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审签。文件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正式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答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延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六、归档。党政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每年归档1次,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依申请公开材料整理后交文书归档。
茅畲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争议处置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争议处置工作,制定茅畲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争议处置工作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因不服茅畲乡作出的依申请答复意见,向茅畲乡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立案,党政办公室应会同区复议局负责办理有关行政争议的答辩或应诉工作。 一、受理。党政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复议局拟定答辩状。 二、提供证据。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办理行政争议有关工作,提供引发行政争议的信息材料,并提供真实的原始信息材料及相关背景材料。业务科室应在收到党政办公室转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依申请答复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供给党政办公室,若材料涉密,应按相关保密要求作出说明;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应事先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召开协调会。党政办公室根据行政争议内容,可视情邀请区复议局、区级有关单位、业务专家、法律顾问等召开工作协商会,业务科室人员应参加工作协商会议,一同商讨争议解决方案。 四、出庭应诉。涉及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茅畲乡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业务科室负责联系区级有关单位,可派员一并出庭旁听。 五、执行判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执行。
茅畲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志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志,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产生政府信息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由保密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技术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或存在泄密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茅畲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处理。 第六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茅畲乡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凡以茅畲乡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进行政策解读;不解读的须经茅畲乡分管领导同意。 二、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以及文件中的术语释义等应注意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科室)、解读人(由文件牵头起草科室指定)及其联系方式。 三、解读形式 在黄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黄岩平台开辟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专栏,结合采用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如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解读。政策解读可以按解读内容要求逐条说明,也可采用“一问一答”式或通过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制定政策解读文本初稿并报送。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文件牵头起草科室应同步完成解读文本修改工作,经乡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发布,并规范解读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遇到重要规范性文件,可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解读文本要通俗易懂,真正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清、信得过”。
茅畲乡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以茅畲乡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拟稿。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请茅畲乡发布前,起草科室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书面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四条 对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应急性的事项,可不公开征求意见,但要予以说明。 第五条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除公布草案外,还应附上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出台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及依据等。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采取书面形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修改意见。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且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对该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三)除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 (四)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大幅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特定团体、行业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把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记录在案,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或者提议人反馈。 第十二条 起草科室在向区政府上报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应当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中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在起草说明中应附公开网址。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本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茅畲乡政务公开舆情应对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顺应互联网快速发展要求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提高政务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明确政务舆情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对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引导舆论,结合茅畲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舆情工作开展,成立茅畲乡政务舆情应对工作小组,乡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办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党政办,主任由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办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宣传部门及媒体的协调联系,收集、跟踪政务舆情,及时向上级领导、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各办负责提供情况材料并进行核实、分析。 二、重要政务舆情的界定标准 涉及茅畲乡各项工作的政务舆情,根据其性质、规模、发布平台级别和影响力,分为一般舆情和重要舆情。重要政务舆情主要指:一是中央媒体报道的敏感政务事件;二是省市电视或网络媒体报道引起较大反响的敏感政务事件;三是纸质媒体头版或其它版面刊发的敏感政务事件等。 三、工作原则 (一)快速及时原则。对重要政务舆情,要第一时间上报并持续跟踪,且在当天采取处置措施并积极应对,迅速掌握话语主导权,及时消除政务舆情的负面影响,防止事态扩大。 (二)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重要政务舆情时,应及时将事件的客观真相公布于众,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误会、不满和质疑。 (三)统一发布原则。在对外信息发布中,要做到统一口径,权威发布、早讲事实,避免多个出口、说法不一、自相矛盾,造成不良后果。 (四)各司其职原则。重要政务舆情应对工作由乡分管领导牵头,根据工作分工,指导和组织涉事科室或村居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政务事件,同时启动信息报送、口径拟定、信息发布等措施,确保事件处置和舆情应对同步进行。如政务舆情涉及多位领导分管工作,由分管领导共商应对措施或由乡主要领导委托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处置。党政办负责各办重要政务舆情的协调处理和定期通报工作。 四、舆情处置机制 (一)发现机制。政务舆情应对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的重要政务舆情,分别报送乡主要领导、分管政务舆情的领导及涉事单位或部门。普通政务舆情一周一报告,重要政务舆情即时呈报相关领导。外部转来政务舆情,要及时转分管领导及涉事科室,分管领导及涉事科室要第一时间调查处理。 (二)研判机制。各办要增强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的政治敏感性,及时掌握重要政务舆情,科学研判舆情发展态势,及时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统筹涉事科室及政务舆情应对办公室,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做好媒体采访的服务工作和网上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化解舆情引起的矛盾,从源头上遏制不良事态发展。 (三)处置机制。政务舆情应对工作小组根据工作分工,在接到重要政务舆情报告后,须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作出应对处置,并于当天进行回应。相关涉事科室接到舆情后要立即对舆情反映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事实真相、处置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舆情应对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同意,统一向媒体发布。政务舆情应对办公室要密切关注舆情发展态势,积极与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沟通,主动与重要新闻媒体协调,充分利用新闻通气会、访谈、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舆论,掌握重要政务舆情处置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四)反馈机制。相关涉事科室要将重要政务舆情的处置情况于当日报政务舆情应对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将处置情况于当天向主要领导汇报。 (五)上报机制。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由政务舆情应对办公室形成报告报请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于当日上报。 (六)问责机制。在处置政务舆情过程中,对因知情不报、虚报瞒报、拖延推诿、处置不力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要对其进行约谈和问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重要政务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坚持每日必看报、看网、看新闻,实时掌握政务舆情动态,发现重要政务舆情及时上报。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新闻舆情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沟通,及时了解舆情导向的最新动态,学习、提高舆情回应的科学方法。 (三)加强督查指导。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工作,做好舆情发布、监测分析、舆情引导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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