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2-11621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06 16:00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重新修编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黄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组成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

2.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2.5 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

3 分级标准

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重大突发疫情

3.3较大突发疫情

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 强制免疫

5 疫情监测与预警

5.1 监测

5.2 预警

6 疫情报告

6.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6.2 报告形式

6.3 报告程序和时限

6.4 报告内容

7 疫情认定

7.1 疫情调查和临床诊断

7.2 实验室确诊

7.3 最终认定

8 疫情确认前临时控制措施

9 应急响应和终止

9.1 响应原则

9.2 Ⅳ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9.3 较大及以上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9.4 应急响应的终止

10 应急处置

10.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0.2 启动应急预案

10.3 封锁

10.4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10.5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10.6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0.7  封锁解除

1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1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扑疫程序

12.1 疫情认定前控制程序

12.2 扑疫程序

12.3 安全防护

12.4 疫情扑灭后恢复生产

13 善后处理

13.1 后期评估

13.2灾害补偿

13.3社会救助

14应急保障

14.1 交通与通信保障

14.2 应急队伍保障

14.3 医疗卫生保障

14.4 治安保障

14.5 资金保障

14.6 物资保障

14.7 宣传教育

14.8 培训和演练

15 附则

15.1 名词术语解释

15.2 责任追究

15.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5.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引起的生物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公众健康和我区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的应急处置工作。Ⅲ 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防控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做到群防群控。

(3)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作出反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组成

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副主任和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黄岩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邮政分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为:

(1)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监测体系;

(3)传达和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4)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5)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相关信息;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由官方兽医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见附件2)。负责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技术方案,指导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2.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5 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地落实防控措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媒体宣传管理,关注重大动物疫情舆情动态,加强舆论调控;按规定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科学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黄岩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相应安排资金保障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等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依法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负责协调运输单位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和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建立疫情监测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作出全面风险评估;调集动物防疫和农业行政执法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指导和监督疫区(点)内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置;负责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负责人用诊治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调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的依法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区邮政分局:负责督促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管控要求,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堵截、信息报告工作。

3 分级标准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Ι级疫情。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Ι级疫情,即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区内有10个以上疫点。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区多数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3)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在相邻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疫情,且连片发生。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Ι级动物疫情。

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疫情。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疫情,即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或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区9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3)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区内有2个以上相邻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相邻乡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3较大突发疫情Ⅲ级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疫情,即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区内2个以上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3个以上。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区4个以上9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3)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疫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乡镇(街道)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即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本区发生疫情;

(2)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区的行政村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特定应急处置方案另有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4 强制免疫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5 疫情监测与预警

5.1 监测

5.1.1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计划和要求,组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动物疫情的巡查监测,并将监测信息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1.2监测内容

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

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

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

病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情况,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互通信息。

5.1.3监测方式

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5.2预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6 疫情报告

6.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法定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6.2 报告形式

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派出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6.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或市畜牧兽医局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于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如是人畜共患病,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

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6.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

7 疫情认定

7.1 疫情调查和临床诊断

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官方兽医到达现场,进行疫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特征和剖检变化进行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表现的可诊断为疑似病例,并形成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书。

7.2 实验室确诊

对于疑似病例或临床表现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确诊。

7.3 最终认定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认定重大动物疫情。

8 疫情确认前临时控制措施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报告期间,对发病的场所发出动物及其产品暂时控制决定书,控制发病场内发病动物及一切物品移出;必要时,区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9 应急响应和终止

9.1 响应原则

(1)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9.2  Ⅳ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9.2.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Ⅳ级疫情发生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派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小组人员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同时将疫情报市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的态势启动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按本预案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

(3)宣传部门加强舆情监控,根据指挥部指令,统一口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控,防止谣言传播。科学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4)公安部门根据指挥部部署,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5)具体扑疫工作由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要根据区指挥部的部署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处置工作。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扑疫有困难的,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6)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和疫情态势报上级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9.3 较大及以上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除上述应急响应措施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下达扑杀决定书。当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市、 区)的,报请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9.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动物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8)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9)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人间疫情调查;

(10)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9.3.2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

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9.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

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有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由区政府或指挥部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10 应急处置

10.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区农业农村局(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0.2 启动应急预案

10.2.1 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发生的情况,包括发生的地点、范围、畜种、数量、发生的速度等。

10.2.2 区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下达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任务。

10.2.3 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区委宣传部、黄岩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邮政分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建各种应急小分队(封锁与秩序维护、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与消毒、强制免疫、市场监管、监督检查与疫情评估、物资供应后勤保障、信息通报、人员健康监控等),准备投入扑疫岗位。

10.3 封锁

10.3.1 封锁令发布。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区人民

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下达扑杀决定书。当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报请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10.3.2 封锁的实施。封锁令发布后,立即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10.4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对发病病种一个潜伏期内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10.5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2)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3)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4)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10.6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10.7封锁解除

专家组负责评估应急处置效果,提出终止响应意见,提交给

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后提出终止响

应建议报请指挥部;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决定。

10.7.1 封锁解除的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进行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在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10.7.2 封锁解除的程序。经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区农业农村局(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区人民政府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封锁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统一组织领导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配。

(三)应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资金,从人员、经费、物资、运输、通讯上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处置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负责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1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扑疫程序

12.1 疫情认定前控制程序

疫情报告→疫情调查→临床诊断→确诊过程→疫情上报

疫情监测                     暂控措施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指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疫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认定为疑似病例的,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并立即对相关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2.2 扑疫程序

疫情认定→发出预警→划定疫区→启动预案→发布政府令→封锁疫区→实施扑杀、消毒、免疫等措施→监测疫情→封锁解除(应急响应终止)。

12.2.1 发出预警。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认定通知后,区农业农村局马上发出蓝色预警。

12.2.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区兽医主管部门划定。

12.2.3启动应急预案。区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12.2.4发布封锁令和下达扑杀决定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和下达。

12.2.5封锁疫区。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实施。

12.2.6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处置措施。由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扑疫人员队伍施。

12.2.7监测疫情。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12.2.8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宣布。

12.3 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等,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等。

12.4 疫情扑灭后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曾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点、疫区,在解除封锁满 6个月后,才可重新养禽。其他动物疫病发病场(户),一个潜伏期以上未再发生新的病例时,可以进行试养(国家规定的除外);饲养后必须采取以免疫为主的综合防疫措施。

13 善后处理

13.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农村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13.2 灾害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13.3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

14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如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14.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根据需要配备具有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通讯频率等

予以优先保障;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

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14.2 应急队伍保障

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14.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健康局与农业农村局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14.4治安保障

黄岩公安分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14.5资金保障

财政局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扑疫工作需要安排资金,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根据扑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防治经费使用意见。

14.6 物资保障

建立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要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4.7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14.8培训和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2-3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15附则

15.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尼帕病毒、裂谷热病毒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2 责任追究

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预案。

15.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岩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名单

2.黄岩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

3.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黄岩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名单

一、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疫情应急队伍

队  长:杨益民

副队长:解崇斌

成  员:唐文升、范 锋、王 琪、李玲燕、吴洲斌、尤民贤、张良根、陶继军、叶仙军、赵蔼霞、陈  广、翁宇翔

动物疫情应急队负责收集发病禽的发病时间、地点、原因、种类、品种、死亡数量、同群数量、临床症状、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等方面资料,同时采集病料,进行初步确认,提出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调配及管理。

二、各乡镇街道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当地疫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

(二)兽医专业人员,村级疫情测报人员、动物免疫人员等;

(三)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

(四)公安人员;

(五)卫生防疫人员;

(六)其他方面人员: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主要负责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负责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落实强制免疫及紧急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附件2

黄岩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

组  长:唐文升(区畜牧兽医所副所长、高级兽医师)

副组长:王  琪(区畜牧兽医所副所长、兽医师)

林春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成  员:陶继军(区畜牧兽医所城中分所所长、兽医师)

叶仙军(区畜牧兽医所城东分所所长、兽医师)

张良根(区畜牧兽医所城西分所所长、兽医师)

尤民贤(区畜牧兽医所城南分所所长、兽医师)

吴洲斌(区畜牧兽医局、高级兽医师)

孔  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科主管医师)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对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