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03ZF710000/2022-13878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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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25日18时 2、缴费基数申报对象 台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性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3、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按已申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月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待全省202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另行通知)。 4、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登录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单位经办人账号登录,进入单位网厅,点击更多服务,选择“缴费申报与变更”模块进行基数申报,下载模板录入相关信息后再导入,具体操作方法可在登录界面扫描微信二维码或下载操作手册。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地址:https://zhyb.ybj.zj.gov.cn/#/unitLogin 申报完成后可通过“业务查询”菜单下的“已审核数据查询” 模块查询已申报成功的人员信息。 5、其他有关事项 (一)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0%和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调整确定。 (二)缴费基数的申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需经参保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各单位务必按实、及时申报,不得瞒报、弄虚作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将适时对部分单位实施稽核,对拒不按规定申报和少报、虚报、瞒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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