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20/2022-10034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5-20 15:55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发布信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有关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信息不得涉及秘密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

局各科室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科室政府环保信息公开联络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我局信息公开的目录、规章制度、工作规则和年度报告; 
  (二)协调各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检查督促各科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区环境宣教信息中心做好信息公开技术支撑工作。各科室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要点》,负责本科室可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更新以及信息传递。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环保信息:

(一)基础信息: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环保公文及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环境质量状况:年度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月报、季报等信息。

     (三)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环境污染整治情况;农村环境污染整治情况等信息。

(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五)行政收费: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重点污染源排污费的征收情况等信息。

(六)环境监察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结果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处理系统构成、应急预案、相关文件以及发生后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适时信息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环保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有可能影响行政行为结果的;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环保形势的发展及信息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拟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进行审查。本科室不能审查确定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科室的初审意见,报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不能审查确定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一)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职责范围内可公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编辑。

(二)可公开信息经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公开途径包括黄岩区政府门户网站、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门户网站、局公告栏以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

需要通过我局网站公开的信息,按照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有关制度的要求上网发布。

(三)可公开信息中涉及污染减排、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与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密切相关的指标数据信息,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再通过上述途径公开。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保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一)受理。信函、电报、传真、网上申请及当面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二)审查。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填写《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

(三)处理。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交由相关科室处理。

(四)回复。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回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及公开途径、公开信息;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科室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科室名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承办科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重要信息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公开。

(五)登记。承办科室回复申请人后,应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以及回复意见交局办公室登记。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第十六条  局纪检组负责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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