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03ZF710000/2022-13873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医保小课堂(二)退休补缴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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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龄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缴足20年的新增按月延续缴纳的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20年的,退休或达到法定年龄后不再缴费;未达到20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降低。依据《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19年1月1日前已办理养老退休人员,实际缴纳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累计年限不足20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8%的比例一次性补足20年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今依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此类人员选择一次性补足20年的只需按照办理手续时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7%的比例一次性补足便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除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外,还包括需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地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本地一类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出台后,除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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