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63/2022-0300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3-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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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黄北镇政罚决字〔2022〕第001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王影影 案由:王影影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3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经查明,2022年03月18日上午,当事人王影影在黄岩区北洋镇***上用电动三轮车摆摊卖糖炒栗子,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一辆电动三轮车大小;当事人在占道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账户:xxxx,账号: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执法部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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