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2-0268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台黄岩知裁字〔2021〕0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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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沈小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沥南村余家里58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 金洁颖 被请求人:台州市黄岩广发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婷婷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拱新大道32号 委托代理人: 案由:“水果盘”(专利号:ZL202130256037.1)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水果盘”专利(专利号:ZL202130256037.1)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21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2130256037.1,名称为“水果盘”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8月3日。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21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已经并正在实施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行为。请求人委托张一豪对涉嫌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公证。2021年12月10日,请求人委托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金洁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2)请求人沈小奇的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书号第6750635号“水果盘”外观设计专利证书;(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水果盘”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6)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7)浙江省台州市合信公证处出具的(2021)浙台合证字第15672号公证书。请求人认为:1.ZL202130256037.1号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允许,实施了本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了专利产品;3.被请求人许诺销售、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2.销毁所有侵权产品;3.依法对被请求人进行行政处罚;4.由被请求人承担案件处理费用。 被请求人辩称: 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确实系被请求人于2021年11月中旬在阿里巴巴店铺上架对外销售,但上架仅数日就下架了,产品上架期间仅产生过一笔订单。由于买家拍下后又退款了,实际上该笔交易未成功,该产品的实际销量为零。 被请求人称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产品,只有在接到订单后才会向台州市黄岩锦杭工艺品厂进货。由于实际销量为零,所以未向台州市黄岩锦杭工艺品厂进过货,无法提供购货凭证。产品的售价是按照客户购买数量来定,少于200个的,每件售价5.2元;200-999个的,每件售价5元;大于等于1000个的,每件售价4.8元。 被请求人称在上架该产品时并不知道涉案专利,在台州市黄岩锦杭工艺品厂告知该产品可能涉及专利侵权后才知晓,并于2021年11月28日将产品链接下架。此前也从未发生过任何专利侵权违法行为,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1.“水果盘”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2130256037.1,该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8月3日。2021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水果盘。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盛装水果。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5.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右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右视图。 3.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水果盘生产或销售行为,也未发现水果盘实物。但被请求人在阿里巴巴开设的店铺——台州市黄岩广发塑料有限公司上架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并产生订单,形成销售行为。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2021)浙台合证字第15672号公证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请求人确认的照片提取单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ZL202130256037.1“水果盘”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沈小奇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在阿里巴巴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在用途、整体轮廓、底部形状、外部棱角条的形状及分布上均与请求人ZL202130256037.1“水果盘”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差异,属于近似,一般消费者易将二者混淆。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130256037.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朱 弦 审 理 员:郑 崇 审 理 员:洪人杰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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