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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127/2022-11984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供销社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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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机关各科(室)、黄岩兴合投资有限公司、黄岩大厦有限公司、各参控股企业: 《台州市黄岩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已经区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照。
台州市黄岩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监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台州市黄岩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规定,并参照我区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三重一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监管企业是指台州市黄岩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社有企业和参股企业。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下列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监管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投资、担保、资产交易、财务管理、授权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涉及重大事项的重要管理制度。 (二)监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对区社作为出资人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监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 (四)监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 (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配结构和水平 (六)企业内部重大改革方案 (七)企业重大投资 (八)企业重大融资事项 (九)企业重大担保事项 (十)企业重大资产交易事项 (十一)企业放弃重大权益事项 (十二)企业提供大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企业大额资金往来事项 (十四)企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企业重大资产出租事项 (十六)涉及社有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项处理方案 (十七)涉及企业稳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案 (十八)企业大额资金存放情况 (十九)其他需要事前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为临时报告事项。 (一)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 (三)国家颁布新的政策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 (五)企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等。 (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管惩戒措施等。 (七)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职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管惩戒措施等。 (八)重大事故隐患,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批的基本流程为“监管企业报请、职能科室审核、区社党委会决定或审批。”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批应采用正式书面形式。 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报批事项内容及说明。 (二)与报批事项有关的程序依据材料,如监管企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等。 (三)区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职能科室应负责报批材料的接收、登记、审查,对于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并对报批事项进行前置审核。 第八条:区社党委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报批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监管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职能科室对前置审核意见建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市社对报批事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监管企业未履行重大事项报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黄岩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9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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