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42/2022-138840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装修触及安全隐患 台州黄岩执法队紧急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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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阶段,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某新交付小区物业公司和燃气公司举报,该小区三十来户业主在装修时,擅自敲掉燃气管道所在的墙体,致使燃气管道接头易位或松动,造成燃气管道变形扭曲,有些甚至直接暴力拆掉燃气表,形成严重的燃气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立即挨家挨户进行走访,了解到业主是为了扩大面积,把阳台连在一起,于是将厨房北侧的隔墙敲了,致使原本固定在墙上的燃气管道接头易位、松动,有些甚至直接拆表。“我们只是想把隔墙敲掉,不是有意动固定在墙体上的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我们是怕在装修过程中把燃气表给弄破,特地把表拆了放在一边。”殊不知,业主们这些有心无心的认为已经造成大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当场制止该违法行为,并对这三十来户业主进行普法教育,说明该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经执法人员政策宣传、批评教育,相关业主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行政处罚。目前,燃气公司已对这三十来户燃气设施球阀后完成拆除封堵。 执法人员提醒:燃气安全系万家,切莫乱动、乱拆燃气管道和设施。市民在进行装修作业时一定要注意小区内、室内燃气管道和设施的保护,万不可随意处置、拆改燃气设施,杜绝燃气安全隐患。 执法君普法 法条一: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条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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