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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68/2022-14866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院桥镇 | 成文日期: | 2022-1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叶赛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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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2年11月04日,当事人叶赛斐在黄岩区院桥镇****的城市道路上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凉皮等早餐,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大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11月04日在黄岩区院桥镇****的城市道路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农业银行(账户:xxxx,账号: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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