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1-106102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黄政复〔2021〕10号--李某某不服新前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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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1〕第10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新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 法定代表人:程莹镭,主任。 申请人李XX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新前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黄新公开[202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1年1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延期告知书,并在2021年2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的黄新公开[202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以未制作保存为由不予公开,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拆迁安置应该属主动公开的。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的处理方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黄行复决[2020]第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前述答复书,并责令重新做出答复。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延期答复。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黄新公开[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至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程序符合条例规定。二、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合法。申请人要求提供“(黄岩区新前街道绿城区块拆迁)七里村所有拆迁的户数,每户拆迁房屋间数及面积和赔偿金额等明细表复印件”。被申请人在接到[2020]第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详细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黄岩区新前街道绿城区块拆迁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七里村拆迁的户数、每户拆迁房屋间数及面积和赔偿金额等所有的信息均分散于拆迁安置的协议及相关资料之中,且被申请人处仅保存部分的协议和资料,申请人所说的“明细表”未制作保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但为方便申请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为其安排查阅相关的资料。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2日,申请人以书面邮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要求公开(黄岩区新前街道绿城区块拆迁)七里村所有拆迁的户数,每户拆迁房屋间数及面积和赔偿金额等明细表复印件。2020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黄新公开[20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14日,本机关作出黄行复决[2020]第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新公开[20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答复。2020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延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要内容为“你要求提供黄岩区新前街道绿城区块拆迁七里村所有拆迁的户数,每户拆迁房屋间数及面积和赔偿金额等明细表复印件。鉴于黄岩区新前街道绿城区块拆迁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七里村拆迁的户数、每户拆迁房屋间数及面积和赔偿金额等所有的信息均分散于拆迁安置的协议及相关资料之中,且我单位仅保存部分的协议和资料。你所说的‘明细表’未制作保存,现特告知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但为你方便了解情况,可提前七个工作日联系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安排查阅相关资料,联系人:陈文兴,联系电话:0576—84351211”,并于当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黄新公开[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黄新公开[2020]4号、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要求公开(黄岩区新前街道绿城区块拆迁)七里村所有拆迁的户数,每户拆迁房屋间数及面积和赔偿金额等明细表复印件”。被申请人经检索,拆迁的户数、每户拆迁房屋间数及面积和赔偿金额等信息均分散于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资料中,但并未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的明细表。行政机关是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职责。被申请人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后,告知申请人明细表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另外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以查阅的方式获取有关信息,保障了申请人依法获取信息的途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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