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环函 [2021] 20号关于台州市黄岩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号建议答复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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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环函〔2021〕20号
关于台州市黄岩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8号建议答复的函
叶会德、陈加旺、何忠晓、李素君、林彬、陆友国、牟菊素、朱斌、朱红萍等9位代表: 你们在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上垟乡关于细化《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8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长潭水库作为台州市最重要的水源地之一,供应着台州市三区和温岭、玉环等市县近300万人口的饮用水。黄岩区西部山区五乡两镇位于长潭水库上游,由于受饮用水源保护的限制,库区无法发展工业、养殖业等产业,丧失了许多发展机遇,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库区群众难以致富。2018年以来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已成为我区的“一号工程”,西部山区五乡两镇群众承担的保护长潭水库的责任更重,如何缓解水源保护和库区发展的矛盾显得更加紧迫。 2020年5月13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你们建议为了更加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地保护水源,对《条例》一些条款作具体的明确,建议完善库区规划、鼓励库区人口外迁、提高库区生态补偿标准、解决库区农民承包权及养老保险等措施。对于你们宝贵的建议意见,我们非常地支持。梳理了我们生态环境部门在这些方面的工作成效,也收集了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成效,现分别说明四方面的情况。 一、关于完善库区规划、促进库区振兴 现行的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对库区建房的规定:在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函[2015]71号)中规定,由于历史原因及地方实际情况,对二级保护区内自然村、行政村区域按照饮用水源区准保护区要求实施统一规划建设,原则上避开上游入库溪流瑞岩溪、柔极溪、永宁溪、日溪、上垟溪、小坑溪、象岙溪、桐外岙溪两侧15m范围内陆域,重点解决居民民生及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另外,原则上在上游瑞岩溪、柔极溪、永宁溪、日溪、上垟溪、小坑溪、象岙溪、桐外岙溪所有河段两岸30m陆域范围内不再安排新村庄规划(仅针对原住民)。虽然方案对沿水库周围二级保护区范围的建房规划线没有明确要求,综合考虑方案中对于入库溪流“河段两岸30m陆域范围内不再安排新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长潭水库水质存在的污染隐患,对于沿水库周围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新村庄规划(仅针对原住民)设置也要确保后退至黄海高程38米线30米外,有更好腹地条件的村庄,应尽可能后退更多。 争取合理调整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19年以来,在区政府收集一些需要市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时,我局均把《关于要求调整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建议》报给区政府,希望引起市、区两级政府的重视。 在建议中,我们说明了现有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的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情况,分析了一、二级保护区划分过大的弊端,如:造成库区的一些村庄规划无法通过,改善库区群众生活的一些公益性工程项目也无法审批;有限的饮用水源保护资金集中不到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及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核心区块的保护效果反而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受饮用水源一、二级区域饮用水源保护法律的限制,丧失了许多发展机遇,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库区群众难以致富等。 因此,我们建议市政府出面协调,向上争取,按照生态环境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规定,合理调整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编制《长潭库区绿色生态发展规划》,探索走出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之路:因2019年人大大会议案提出的要求,2019年5月我局委托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长潭库区绿色生态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过一系列收集意见、讨论审查、修改完善的过程,2020年10月形成终稿。 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该《规划》尽最大可能协调水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给出了绿色生态产业(包括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工业)较具体的发展方向、种类及污染防治要求。《规划》根据库区现有功能分区情况,将长潭库区划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规划》的主要成果是给出了“长潭库区绿色生态发展管控清单”,管控清单分别明确了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包括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清单对于长潭库区如何实现“以生态保护为前提,实现保护与发展共赢”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鼓励库区人口外迁 自2018年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定为我区的“一号工程”以来,我区针对长潭库区移民问题通过梳理政策、实地探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开展密集调研,统筹推进该项工作。 全域推进,制定库区移民安置规划:我区初步制定了五轮移民方案,该方案遵循市里相关文件规定,并以历次长潭水库移民安置的一贯做法,以及已实施的库区第六批移民分配比例为基础测算提出。方案计划分五轮实施移民:第一轮范围为一级保护区(38米线以下),第二轮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内38米线向上30米,第三轮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内38米线向上50米,第四轮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剩余区域,第五轮范围为准保护区(集雨区)。 全盘统筹,完善库区移民安置政策:为维护好整个库区移民的和谐稳定,促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由区委区政府政研室、区统筹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移民局、区长潭水库管理局、区西部扶贫委等单位联合开展调研,在确保移民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围绕“不反弹、移得出、管长效”原则,制定了《台州市黄岩区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搬迁安置政策草案》。该草案明确了库区搬迁安置对象及资格标准,优化了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区建设等,大力提升移民政策的吸引力。 全面协调,强化政策资金保障:移民工作任务重、资金缺口大,安置用地指标紧缺。为此,我区就库区生态移民安置经费分摊和安置用地农转用指标等相关事宜向市政府提交了报告。如在受益区资金分推上,按照黄岩16.52%、椒江20.94%、路桥19.96%、临海0.56%、温岭30.88%、玉环6.48%、集聚区4.66%的比例,请求市里协调解决。 全程沟通,引导群众广泛参与:我区将以“服务库区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为主线,在移民政策制定和整个项目建设及后期扶持过程中,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引导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移民项目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导向作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移民的权益、补偿标准等内容送进千家万户。充分尊重移民意愿,通过村两委、驻村干部、指导员等的“零距离”沟通,及时与他们共享信息,组织移民代表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在我区为长潭库区移民做大量调研、筹备工作的同时,台州市人大也启动了《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也提出了对一级保护区居民实行外迁、二级保护区居民鼓励外迁的要求。但目前市级相关部门尚未制定明确的移民计划,所以我区之前初步制定的移民计划方案还需与市里今后的计划相衔接。 多年来,我区一直全力做好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实施了库区二级保护区内25个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改造,改造处理终端65个,出水达到准Ⅳ标准,目前已全部委托第三方运维,运行状况良好;2019年宁溪污水处理厂中水外排工程投运,将宁溪污水处理厂尾水引致潮济进行排放;2020年宁溪污水厂三期扩建工程启动建设,扩建3000吨/天污水处理能力,出水水质为准四类,目前已进行试运行阶段,预计今年6月底前正式投运。 三、关于提高库区生态补偿标准 现有长潭水库生态补偿机制自2009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保护长潭水库库区的生态环境和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长潭水库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一定缺陷,急需完善。 制定《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进展: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积极开展《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及相关调研工作。2020年10月,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单位赴绍兴、金华等地市开展考察学习;2021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召开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筹集分担工作座谈会;2021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召开《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截至目前,已初步完成《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初稿)》。 建立新的长潭水库生态补偿机制工作面临的困难: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工作至目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较大困难。这些年来库区群众和两会代表们一直指出现有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着补偿资金总额偏低、逐年增幅太小、群众补助标准太低等缺陷,强烈呼吁完善长潭水库的生态补偿机制,所以对正在新建立的生态补偿机制抱有很大期望,这些诉求在补偿资金需求的调研工作中已充分呈现出来。而同时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筹集分担的调研结果又不太乐观,各受益县市区的地方财政状况非常紧张,所以能筹集到的补偿资金总额可能仍难以满足目前的实际需求,很难彻底扭转资金“入不敷出”的状况。 四、关于解决库区农民承包权及养老保险问题 长潭库区36.5米以下土地权属及涉及的保险政策:根据《关于实施长潭水库二期移民早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00]52号)第九条规定:长潭水库二期移民任务完成后,对库区36.5米以下的淹没区耕地,归属国有。该政策文件明确了长潭水库二期移民安置的各方面工作内容,移民安置工作依据文件规定开展并顺利完成,按照当时的政策,36.5米以下的淹没区耕地不办理征地手续。 失土农民保险政策2004年才开始实施,2014年开始允许失土农民保险衔接到职工养老保险。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台人社发[2020]62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后期实施的惠及长潭库区移民的政策:2006年开始,国务院、省政府出台了针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后期扶持相关政策(该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将实施20年),区移民办按照《关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移领办[2006]16号)要求,核定出长潭水库移民享受直补的人口数和享受生产安置项目扶持的人口数,个人可享受直接补助600元/人.年,生产安置项目扶持资金根据具体需要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至今,该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已实施14年。 五、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下一步,我局及各相关部门将紧扣自身职责,在上述四个方面继续推进,努力改善存在的问题缺陷。 1、科学划定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做好长潭库区护性开发工作。一是继续向上级反映一、二级保护区划分过大存在的不利影响,在下一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时,力争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划定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二是做好《长潭库区绿色生态发展规划》的解读工作,指导建设单位对照长潭水库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来确定具体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建设项目,同时引导建设单位在实施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建设项目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使《规划》能真正起到既保护长潭水库库区的生态环境和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又利用好库区的资源实现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引领指导作用。 2、紧密关注市级相关部门后续的移民政策和计划,将长潭水库移民问题的研究提上议事日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有效推动移民工作,优化库区人口布局。在必要性和可行性兼具的前提下,通过对长潭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群众的搬迁,实施退耕还林,切实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放,从根本上优化库区生态环境,保持和改善长潭水库的水质,持久保护好长潭水库饮用水源。 3、下阶段,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将向市政府汇报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筹集思路,努力争取打开资金筹集工作的困境。之后,将分别面向公众、相关单位征求关于《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结合《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的安排,请各位代表在下阶段和我们区级部门一起,继续努力争取更多政策支持。一是加大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受益县市区财政支付到生态补偿资金的基数,而且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上涨因素,合理规定各地承担生态补偿资金的年增长率,双管齐下,增加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正在新建立的长潭水库生态补偿机制,要尽可能充分考虑库区群众因保护水源地所受的经济损失,加大库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力度,争取提高库区在册户籍人口医疗保险费用自负部分补助的增速(现状增速是30元/人.年)。 4、长潭库区部分事实上失土的农民,对照现有的政策文件是无法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的。接下来我们将利用一切合适的机会反映这一问题,力求上级政府在今后出台的政策中可能考虑这部分人群的利益损失,同时力求在现有的政策中寻找一些合理的途径补偿这部分人群的损失。 最后,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联系单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联系人:郭文青 联系电话:13586003030 邮编:31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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