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耕地开垦费 | 每平方米64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示范区耕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耕地开垦费。省统筹补充耕地:数量指标5万元/亩,水田指标5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 | 浙政发【2000】2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8】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土资发【2001】355号,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浙委办【2012】5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财农【2013】29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财综【2014】7号,财政部;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财综【2014】7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土资发【2018】2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 政府定价 | 优惠政策: 1.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3.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法律责任:如不缴纳耕地开垦费,不予供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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