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13/2021-10189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1-0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岩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6-10 14:59   来源: 区统计局 字体:[ ]

为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结合我局职权职责,现将统计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基本信息

(一)名称:台州市黄岩区统计局。

(二)职责:依法监督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职权:

1.检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处罚权。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③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④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⑤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执法机构:台州市黄岩区统计局执法监督科。

(五)办公地址:西城街道县前街69号三楼。

(六)联系方式:0576-89103509

(七)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朱雪平

NBS-3301-20**-**00



2

林立金

11100**-**01


3

王丹君

11100**-**02


4

王诗倩

11100**-**03



 

二、统计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四)《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五)《浙江省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三、立案依据及处罚标准

(一)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

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4)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

5)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二)处罚标准

详见《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黄岩区统计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省、市、县三级统计局

统计调查对象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2

涉外调查机构依法从事涉外调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省、市、县三级统计局

涉外调查机构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2.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4.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五、权力事项服务指南、统计执法流程图

(一)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详见浙江政务服务网区统计局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网址为: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Page.do?deptId=001008010002013&webId=85

(二)统计执法流程图

六、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救济渠道、救济时限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

1.保密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3)《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4)《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2.拒绝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3.监督权。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1.报送统计资料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接受检查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救济渠道和时限

1.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受理机关为黄岩区统计局,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受理机关为黄岩区统计局,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3.复议、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复议机关为黄岩区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统计局,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受理诉讼机关为黄岩区人民法院,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1.电话举报:0576-89103509。

2.邮件举报:收件人为黄岩区统计局执法监督科,通讯地址为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街69号三楼,邮编318020。

3.来访举报: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街69号三楼执法监督科。

八、投诉统计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方式、途径

1.电话举报:0576-89103509。

2.邮件举报:收件人为黄岩区统计局执法监督科,通讯地址为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街69号三楼,邮编318020。

3.来访举报: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街69号三楼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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