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1-10126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晟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行李箱等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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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字〔2021〕22号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晟凯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K7AG143,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小区2号楼。 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2月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达路63号富丽达彩印的厂房内从事行李箱等塑料制品生产至今。 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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