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1-9757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20〕67号--王某某不服黄岩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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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67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二环北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程凌杰,局长。 第三人:陈XX 申请人王XX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台公(黄)(城西)行罚决字[2020]017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0年12月7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公然性。首先,申请人发表语音的微信群具有特定性,均是黄氏集团债权人中的自救人,是大家为了讨回自己债权的同一目的而设立的微信群,且群里的成员均互相知晓并熟悉。其次,申请人发送的是语音并非文字记录,只有在打开听后才能明白内容,且均以本地话发表,不具有强的传播性,且群里人数有限。再次,申请人发表的微信群群主就是陈XX本人,可以对群里的人员进行删除等处理,对本微信群有控制权,可以控制微信的传播,不会造成大的负面影响。最后,申请人在微信群里使用“活儿”、“婊子儿”、“卵泡儿”等均是本地方言,也是申请人的口头禅,并没有很大的针对性,不具有很大的侮辱性,更不要说公然侮辱了。2、陈XX在本次案件中存在严重的过错。首先,陈XX发表的言论前后不一,互相矛盾。其次,陈XX故意在微信群里发表一些关于自救人与黄氏控股集团之间纠纷的Word文档,其内容大多与实际情况不符,引起广大自救人强烈反感。其目的就是想大家骂他,他好利用别人骂他获得好处,实际上陈XX也已经通过此方法获得利益。再次,陈XX是微信群主,完全可以把申请人踢出微信群,但他不把申请人踢出,反而任由申请人在群里发表语音,并进行证据固定,也体现了他是故意的行为。基于本案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城西派出所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在申请人提出异议后,城西派出所还是对申请人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也明显不符合规定,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不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王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 7月25日,王XX用自己的微信(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在名为“自救业主代表群”的微信群里通过语音的方式,使用“是个活儿、你妈做婊子、卵泡儿”等侮辱性语言辱骂陈XX。王XX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陈XX的陈述,视听资料以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王XX在有三十六人的“自救业主代表群”的微信群里用语音辱骂陈XX“是个活儿、你妈做婊子、卵泡儿”等侮辱性语言,群里的其他人都能听到,显然具有公然性。至于是采用语音或文字的方式辱骂,采用本地方言还是普通话辱骂,陈XX是否为本微信群的群主,均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陈XX在微信群内发表一些与他人意见相左的内容,据此认定“陈XX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的辩解不成立。我局认定王XX侮辱他人行为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我局对王XX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三、被申请人对王XX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程序合法。2020年7月30日晚上19时50分许,被申请人所辖城西派出所接陈XX报案称:其在黄岩西城街道前洋头里X弄XX号用手机上微信的时候,发现有人在微信群里辱骂他。接警后,城西派出所民警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2020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以笔录形式告知王XX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王XX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了申辩,因其申辩内容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审核后未予采纳。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对王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以上处罚程序完全正当合法。 第三人称:王XX在群员40多人的微信群“自救业主代表群”中,使用“是个活儿、你妈做婊子、卵泡儿”等侮辱性语言公然辱骂申请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该予以行政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处罚,可以并处罚款。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对王XX的处罚畸轻,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不相当,不足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不足以保障公共安全,也不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25日,申请人王XX用自己的微信(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在名为“自救业主代表群”的微信群里通过语音的方式辱骂陈XX。2020年7月30日,陈XX报警,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所辖城西派出所于同日受理并开展调查。202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9月26日向申请人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后于同月27日决定作出台公(黄)(城西)行罚决字[2020]0175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执、询问笔录、调取证据材料及清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王XX公然侮辱陈XX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调查获取的申请人王XX的陈述和申辩、陈XX的陈述、调取的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得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王XX的复议请求和第三人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台公(黄)(城西)行罚决字[2020]017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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