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7/2021-9575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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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人力社保局: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构建终身教 育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现将《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8日 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 据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应急管 理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 技能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对象为全省从事安全工程、应急救援和 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纳入职称评审指 标体系,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 师延续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 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管理专业科目和行业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力社保 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 育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业科目由省应急管理厅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 容主要包括安全工程、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等专业知识。 安全工程主要科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人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风险辨识、工艺安全管理、事 故致因理论、危险物质安全处置、安全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 生产检测检验及安全工程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应急救援主要科目: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救援标准、应急 救援管理与指挥、应急救援演练与评估,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事故防控与调查分析、灾害管理与 应急响应技术及应急救援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防灾减灾主要科目:防灾减灾技术与标准、应急物资储备 与管理、自然灾害评估、自然灾害灾情管理、自然灾害综合风 险普查、综合监测预警及防灾减灾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行业公需科目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 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应急管理领域职业道德、法 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第九条一般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 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十条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 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 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有以下四类途径,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 )A类途径。 1. 参加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每年 最多认定登记12学时。 2. 参加省应急管理厅提供的网络课件学习,以课件标定的 学时数为认定依据。该途径每天最多认定登记4学时,每年最 多认定登记48学时。 (二)B类途径。 以下途径以通知文件和单位证明或个人相关证书为认定依 据。 1. 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应急管理高研班,省级以上、 市县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36、24学时。 2. 参加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管理学习班,每天可 认定登记4学时。该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24学时。 3. 经组织批准,参加应急管理教学授课或作为各级应急管 理部门专家库成员开展对口支援、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 每天可认定登记4学时。该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18学时。 4. 参加其他机构组织的应急管理学习班,每天可认定登记2 学时。该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12学时。 5. 参加应急管理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每天可 认定登记2学时。该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8学时。 (三) C类途径。 以下各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18学时,以公开发行的刊物, 项目结题或验收报告以及专利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1. 发表应急管理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著作/SCL EI/ISTP.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可分别认定登记18、 12、8、4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其余排名分别按100%、 75%、50%、25%计算学时。 2. 参与应急管理标准、规程、规范制定,按国家(行业) 级、省部级、市县级、团体(企业),可分别认定登记18、12、 8、4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其余排名分别按100%、 75%、50%、25%计算学时。 3. 参与课题或技术应用研究,按国家级、省部级、设区市 (厅)级、县(市、区)级,可分别认定登记18、12、8、4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其余排名分别按100%、75%、 50%、25%计算学时。 4.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按发明专利授权、实用 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发明人(设计人)可分别 认定登记18、10、6学时。 (四) D类途径。 1. 取得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或对应学位的,当年可分 别认定登记60、48、36学时。 2.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的,翌年可分别认定登记48、36学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公需科目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 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 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在“浙江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一般公需科目 也可到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初级注册 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时,应有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 时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职称申报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 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学时认定、登记情 况有误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据实反映,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 日内答复说明。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 的,取消其当年学时认定分值,并依法提交相关部门录入其信 用记录档案。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 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 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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