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1-11128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黄政复〔2021〕17号--施某某不服北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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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1〕第17号 申请人:施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张壮伟,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7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4月18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北城街道办事处提供宁波市阳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相关资料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至今未履行。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履行中标的相关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村原始山林坐落在北城街道杜家村江坦头即(麻车心)地块,现被宁波市阳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开采,没有我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基础证据及批准文件,侵占我村集体资源山林,侵犯我村合法权益,北城街道办事处至今未履行提供中标及批准文件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张答复人未作出答复理由不成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人发现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明确,遂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答复人已在2021年4月24日把《信息公开回复》通过黄岩区邮政局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申请人。答复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发现没有收到邮局的回执。后经调查发现是邮政局投递员王文军在运输过程中遗失了该挂号信。所以答复人认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程序合法。基于以上事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宁波市阳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邮件。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告知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不明确,请详细明确所需信息内容(需要明确什么时间,什么事情,什么资料)。”至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时,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复议。被申请人称其于四月下旬将该《信息公开回复》交给黄岩区邮政局投递员王文军,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申请人,由于投递员在运输过程中遗失该挂号信,未能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查单、《信息公开回复》、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邮政企业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邮寄地址为受送达人与行政机关确认的地址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收到邮件的日期。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逾期未签收,导致行政执法文书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行政执法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期。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回复》,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但该邮件未能向申请人送达。在申请人不存在拒收、提供地址不准确等情况下,文书邮寄送达应当以申请人收到邮件为准,被申请人在投递邮件后亦负有及时查询邮件投递情况,确认文书送达申请人之义务。非因申请人过错,邮件可以送达而未能送达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应当重新投递,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履行送达程序时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行为明显不合理。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前期处理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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