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04/2021-11122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1-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27 15:47   来源: 区教育局 字体:[ ]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线上线下同步推进,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实施审批,确保证照齐全、规范运营。坚持严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办学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线上方式从事有偿性学科类培训。坚持协同治理,加强部门协调分工,简化工作程序。2021年底前完成对已备案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完善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在依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前,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暂停新的招生及收费行为。

二、实施审批制度

(一)审批登记机关。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在相应部门进行法人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二)审批对象。

对象为已备案的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即“双减”文件印发前,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已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已备案的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需向省教育厅书面提交办学意向申请书,确定退出白名单、转为非学科类或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

(三)审批流程。

1.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线上培训机构统一设置要求,并结合当地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材料审核和场地核验,验审通过后予以确认,并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

4.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到相应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四)统一设置要求。

1.基本条件。

(1)办公场所。必须在机构注册地设立固定线下办公场所。

(2)线下实体培训场所。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线下实体培训场所,并应当符合属地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但不得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

(3)开办资金。必须具备与培训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办学许可证时,在注册地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设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

(4)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名称审核的有关规定。

(5)服务器。具备自有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

(6)人员。机构从业人员管理需遵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居住;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网络安全标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网络安全保护三级(含)以上防护标准。

(8)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管理。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

2.培训规定。

(1)内容健康。所实施的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

(2)教学合规。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等信息。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且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得引进国际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3)课时恰当。培训时长应当综合考虑学生年龄及所处年级等因素合理设置,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且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4)平台可控。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且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3.管理要求。

(1)重视党建。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时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2)制定章程。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时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事项。

(3)明确收退费管理。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层面有关机构收退费管理及风险防控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收退费办法,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实施监管;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线上机构必须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规范合同签订。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5)规范营销宣传。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营销宣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双减”文件要求,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三、许可证发放、证照申领及信息更新

(一)许可证发放。对于通过审批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省教育厅及时予以发放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进行相应的法人登记。对于首次未通过审批的机构,可限期给予其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后再次报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予以审批,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并将未通过审批的线上机构名单和审批结果通知省通信管理局,取消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相关证照申领。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经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相应法人登记后,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更新。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向相关部门申领并获得相关证照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和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如培训内容、教学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内容及说明材料。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机构信息。

对于违法违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机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统筹校外线下和线上培训规范治理工作,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线上线下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纳入常态化的管理和监督体系。

(二)开展综合执法。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学科类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联合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开展网络巡查和综合执法;网信、公安、电信部门要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和应用软件(含APP)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三)强化问责考核。各市、县(市、区)要严格履行审批审核和日常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将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重视宣传引导。各市、县(市、区)要通过各类媒体、走访调研、宣讲座谈等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为全面推进“双减”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附件:(以此为准,第4页第(八)点加了法律法规的名称)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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